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土地税在完工前能否入项目成本
2022-07-22 18:11
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土地税在完工前能否入项目成本
好多人觉得一般企业的土地税是入的期间费用,但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做到竣工备案以前的土地税应该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要入项目成本,待竣工备案后再缴纳土地税才入期间费用。对于此事质监总局并无明确规定,仅仅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文档列举时是说的入期间费用,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明文规定,各地方税务局把握各有不同,故求教质监总局怎样处理。另,一些医生觉得土地税是土地使用费的一种方式或者一脉相承,故二者能够等同于解决,不知道有没有大道理。
针对这种情况,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暂不足确立,但这一现象对所得税具体影响不大,关键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土增计算难题。房地产开发商与一般商事主体在土地税计算层面确实有不同点,一般商事主体交纳的土地税记入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设计项目竣工以前,所缴付的土地税按获益标准记入房地产业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在税务质监总局对该难题进一步明确以前,暂能够视作项目成本的一部分。
相关实际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层面的事项请立即向负责人或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资询。
土地税征缴规范
城区土地税选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力度的区别税款,按大、中、小城市和乡镇、辖县、规划区各自要求每平米土地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规范如下所示:
(一)大都市1.5元至30元;
(二)中小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里、辖县、规划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户口宣布户籍总数为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要求的规范区划。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者为大都市;人口数量在20万至50万中间者为中小城市;人口数量在20万下列者为小城市。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市政管理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要求税款力度内,明确管辖区域的可用税款力度。经济发展贫困地区,土地税的可用税款规范可适度减少,但减少额不能超过以上要求最少税款的30%.经济发展发达地区的可用税款规范能够合理提升,但须报国家财政部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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