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退抵扣增值税如何计算
2022-07-25 17:02
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退抵扣增值税如何计算
第一步,测算退回占比
依据70号文件要求,在预估退回占比时,应以2014年底是不是申请办理税务备案为交界线,2014年12月31日前(含)和2015年1月1今后(含)申请办理备案,测算退回占比的公式计算不一样。因而,在预估可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时,公司应依据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的时间,不懂装懂,不一样阶段,各自测算。为清楚起见,下边小编各自举例子。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2014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公司,应按2015年~2017年进项税抵扣凭据类型和抵扣税额为测算根据,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销售清单及其路面通行费发票不参加退回比例计算。能用公式计算描述为:退回占比=2015年~2017年申请抵税的所得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增值税额÷2015年~2017年所有已抵税的进项税×100%。
举例来说,A企业归属于医药制造领域,2013年8月8日申请办理税务备案,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A企业2017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1098901.86元,2018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3324890.01元。2015年~2017年,总计申请抵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状况为:所得税专票上标明的所得税税款为3654290.91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1654531.09元,代收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费用所得税为209338.76元,而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测算的进项税为4230981.88元。
依据70号文件要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不参加留抵退税测算。因而,A企业期终留抵所得税退回占比为:(3654290.91 1654531.09 209338.76)÷(3654290.91 1654531.09 209338.76 4230981.88)=56.60%
2.2015年1月1今后(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2015年1月1今后(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公司,应按申请办理税务备案至今,具体运营期内抵税凭据类型和抵扣税额为测算根据,能用公式计算描述为:退回占比=具体运营过程中内已抵税的所得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增值税额÷具体运营过程中内已抵税的所有进项税×100%。
举例来说,B企业归属于专业设备加工制造业,2015年8月8日申请办理税务备案,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B企业2017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3489012.96元,2018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2368812.74元。2015年8月~2018年7月,总计申请抵税的进项税状况为:所得税专票上标明的所得税税款为3290981.66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218432.09元,代收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329076.98元,农业产品销售清单测算的所得税为3210998.28元;高速路通行费发票测算的所得税为193872.66元。与此同时,B企业也有符合要求标准,但未报抵税的所得税专票进项税1982482.89元。
依据70号文件要求,农业产品销售清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高速路道路通行费及其未报抵税的进项税,也不参加留抵退税测算。
因而,B企业期终留抵所得税退回占比为:(3290981.66 218432.09 329076.98)÷(3290981.66 218432.09 329076.98 3210998.28 193872.66)=52.99%
第二步,测算期终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70号文件要求,经营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退回期终进项税额转出,本期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以经营者申报退税上一期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和退回比例计算,并且以经营者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限制。
比如,A公司归属于通用机械加工制造业,退回占比为100%。2018年7月,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1290890.88元,2017年12月,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987093.67元。那样,申请办理的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要以2017年12月为限制。换句话说,具体申请办理退税金额只有是2017年期终进项税额转出,即987093.67元。
截止到2018年7月,假如甲公司增值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987093.67元,2017年12月,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1290890.88元,退回占比为100%。很显而易见,因为留抵退税期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为987093.67元,并没有超出2017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可办理的所得税期终进项税额转出,即是期终进项税额转出987093.67元。
第三步,测算可退回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70号文件要求,在预估退回进项税额转出时,应以2014年底是不是申请办理税务备案为交界线。下边小编各自举例子。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仍之上文提及的A企业为例子,A企业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经营者申报退税上一期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退回占比=3324890.01×56.60%=1881887.75(元)>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1098901.86元。
与此同时,依据第二步相关要求,具体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
因而,A企业真实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1098901.86元。
2.2015年1月1今后(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仍以以上B企业为例子,B企业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2368812.74×52.99%=1255233.87(元)<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3489012.96元。
因为依据计算公式的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1255233.87元,低于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3489012.96元。因而,B企业真实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1255233.87元。
所得税退回进项税额转出可以退是多少
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2018年退回一部分领域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18〕70号)第三条要求,经营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退回期终进项税额转出,本期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以经营者申报退税上一期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和退回比例计算,并且以经营者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限制。详细如下:
(一)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经营者申报退税上一期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退回占比
退回占比按下述方式测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经营者,退回占比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本年度已抵税的所得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时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2.2015年1月1今后(含)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经营者,退回占比为具体运营过程中内已抵税的所得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时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二)当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不得超过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时,本期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当可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超出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时,本期退回的期终进项税额转出为2017年底期终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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