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车用车的税务筹划和风险评估
2022-07-28 16:34
在这里,提醒广大公司,企业购车出行应当各自不同情况开展税务解决:公司注资以个人名义买车企业为奖赏公司股东与员工,为公司股东及有贡献的员工汽车购买,产权年限立即落入本人户下,而使用则以国家公务为主导。这种行为从鼓励角度来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却隐藏着税收风险。
一、公司注资以公司股东个人名义买车企业为公司股东买车,本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的折旧费与出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不是允许在企业所得抵扣?实务中还需要视企业的企业经济性质各自进行处理:
1.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为投资者汽车购买应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根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务[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主要成员以及相关负责人付款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汽车购买、房屋等资产性支出,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分配利润,划入投资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投资者买车(1)个税,根据税务[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的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派,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计税个税,并容许有效扣减一部分所得的(扣减的具体金额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据车辆的实际使用状况合理确定)。
(2)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公司股东本人选购的车辆,不属企业资产,折旧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抵扣。
二、公司为非公司股东员工买车
1.公司为非公司股东员工买车,员工应先取得的所得的记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种情况,尽管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并没有统一要求,但因为个人所得对该项所得的解决未区别内资与外资公司,故内外资公司均可参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体向员工给予福利如何计证个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档进行处理,企业为合乎一定条件的员工选购车子,车子税票均填好员工名字,并商谈该员工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期限,该车辆的所有权彻底归员工个人财产。本人获得实体所得的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依照相关凭据上注明的价钱划入其薪水、薪金所得缴税,可按企业政策法规获得该财产所有权需做到的工作年限内(高过五年的按五年估算)均分月记入薪水、薪金所得计税个税。
2.公司为非公司股东员工买车,因汽车所有权不属公司,一样不得在企业所得抵扣折旧费。
公司租赁本人车子这种个人行为关键是指企业因工作需要租赁本人车子并支付给员工房租等费用的出行方法。这种做法归属于租用,公司发生的租赁费用可持合理凭据在企业所得抵扣,但在租用期内所发生的出行相关费用及从而而产生的个税则需各自状况解决:一、企业与本人未签署租赁协议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的,公司房租花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所得的须按“劳务报酬所得”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与本人签订了租赁协议,企业与本人应进行如下所示解决: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员工应从总体上取得的租赁收入各自按“服务行业———租用”交纳增值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对使用的汽车是否可以记提累计折旧?企业租赁本人车辆所发生的花费是不是容许公司所得税扣除?全国各地对于此事要求各有不同。
如北京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要求,对经营者因工作需要租赁本人车辆,依照租赁协议或协议支付的房租,在取得真正、合理合法、合理凭据的基础上,容许抵扣;对在租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收费,在取得真正、合理合法、合理凭据的基础上,容许抵扣。别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用等,不得在所得税抵扣。
江苏我国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要求,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应凭真正、有效、合理合法凭证,准许抵扣,相匹配由本人承担的汽车购置税、折旧及其保险费用等不可抵扣。
从以上相关省市的要求,大家也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在对待租用本人车辆所发生的花费是不是容许企业所得抵扣时,基本准则是一致的,即:公司须与本人签署租赁协议,折旧率均不容许企业所得抵扣,车子产生花费需获得真正、合理合法、有效的凭据方容许企业所得抵扣。对于此事,公司可参照以上三条标准开展掌握,但具体操作实务解决还须与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后方可降低税收风险。
企业为员工派发补助或报销费用一些企业在经营中无法提供国家公务交通出行,员工运用本人车子为企业服务,公司则以派发现钱或是凭税票报销的方法付款个人负担其国家公务有关的费用,这样的事情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用车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在广泛。对这样的事情,公司应先派发或报销的花费划入计税工资总金额,不得超过标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抵扣;本人应从总体上获得一部分划入当月薪水、薪酬计税个税。
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7]30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规范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料费、高速过路费、停车收费、洗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及其以现金或实体方式发放的交通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记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薪酬,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抵扣。
个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新而现钱、费用报销等形式向员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作本人获得公务车补贴收入,应按“薪水、薪金所得”工程计税个税。本人因公务车和通讯体制改革而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国家公务费用后,依照“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计税个税。按月发放的,划入当月“薪水、薪酬”所得的计税个税;不按月发放的,溶解隶属月份并与该月份“薪水、薪酬”所得的合并后计税个税。
从税款筹划的角度考虑,私车公用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赋,提议公司可采取以公司的名义买车,这样既可以将车辆记入固资计提折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应用车辆而发生的油耗费、高速过路费、停车收费、洗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公司可因而降低应缴所得税额,与此同时本人也无需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与员工承诺,假如员工为企业服务期限达到一定规范后,可将此车按固定资产折旧后余值出售给本人,这样既突破了鼓励员工的目的,又节省了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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