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开放型基金的要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2022-07-28 16:35
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开放型基金减少今日基金净值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款效用不一样。根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派中取得的收入,暂时不征缴所得税。因而,企业在现金分红方法下获得的收益暂时不征缴所得税。但是在分拆方法下,公司投资人获得更多的基金认购,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出开放型基金时获得的差价盈利提升,而差价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分红的收益免税政策
实例:某企业预测分析2009年度盈利将大幅增加,基本可能应纳税额为2000万,应纳所得税额为500万。公司向某税务师事务所资询,寻找降低应纳税额的途径。该税务师公司提议公司选购邻近分红的开放型基金,在分红派息后赎出,用投资损失降低应纳税额。
公司接受建议,使用3600万余元买了2000万分基金净值为1.80块的某开放型基金。该基金发布消息,将于最近开展大比率年底分红,将基金净值从1.80元降低到1.00元(假设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年底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又为1.8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单位年底分红0.80元,促使今日基金净值降低到1.00元。公司获得免税政策的分红所得的1600万余元(2000×0.80),获得分红收入后不久,企业将基金赎回,假设今日基金净值已为1.00元,则造成赎出损害1600万余元(3600-2000×1.00)。
通过上述实际操作,公司3600万元的项目投资在账目上造成1600万元的分红收入(暂免征缴企业所得税)和1600万元的亏本,虽然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不顾及交易费用),企业的应纳税额从2000万余元成了400万余元(2000万余元应纳税额+1600万余元分派收益-1600免税政策分派收益-1600万余元投资损失),应纳所得税额从500万余元(2000×25%)降低为100万(400×25%),取得成功完成价值最大化。
评价
根据开放型基金现金分红暂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与年底分红后赎出的税收利益的经典案例得知,基金分红取得的分派收益因暂时不征缴所得税而提升了投资的税后工资纯收益水准,年底分红后赎出的策略能有效降低赎回差价,提升税后工资纯收益水准。基金分红或是分拆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确定而非由创投企业决定的,公司有且只有选择的权利,但是从税收利益角度出发,企业融资开放型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最好选择喜好分红的股票基金;赎回基金环节,应选择在分红派息后赎出的策略。
如果企业选用二者融合的策略,则极很有可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性,税务行政机关彻底有理由开展纳税调整。实例三中,企业的税务风险性主要有以下二点:
第一,选购开放型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为年底分红免税政策和造成亏本而项目投资,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个人行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执行别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是收入额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有效方式调节。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降低、避免或延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开放型基金分派中取得的收入,暂时不征缴所得税,此税收政策的目的是适用开放型基金的发展,灵活运用开放型基金方式,进一步拓展社会发展投资渠道,全力培育机构投资人,推动资本市场身心健康、稳步发展。而公司使用大额资金,短时间申购赎回,造成巨额的免税政策所得的和投资损失,显而易见以减少、免去纳税时间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不符合。
第二,对运营成本的认定不一样导致的风险性。税务〔2008〕1号文件中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上确定暂时不缴税的分派所得的是不是仅限项目投资后享有的敞开式今日基金净值的增值一部分,对所获分派所得的超出以上数额的一部分是不是需作运营成本的取回,从上面的筹划计划方案看来,是不顾及该因素的。假如税务行政机关评定理解为确定暂时不缴税的分派所得的仅限项目投资后享有的敞开式今日基金净值的增值一部分,所获分派所得的超出增值数额的一部分需作运营成本的取回,以上筹划行为中的分红所得的1600万余元应视作成本的取回,赎回基金时,因成本费降至每一份1.00元,赎出盈利为零,不会有赎出损害。因而,根据之上了解,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进行调整,公司不但可能担负高额缴税和税款滞纳金,还可能会有信用受损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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