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的税款筹划
2022-07-28 16:39
税法规定:所得税缴税阶段为生产制造销售环节,(包含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商品流转阶段(包含批发价、零售阶段)是不纳所得税的(不包含珠宝首饰)。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公司所得税组成计税价格小于销售单位对外开放市场价格70%以下的,所得税最少组成计税价格由税务行政机关依据经营规模、品牌白酒、盈利水准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开放市场价格50%至70%范围之内自主核准。这其中经营规模比较大,盈利水准较高的工厂生产的需要核准所得税最少组成计税价格的纯粮酒,税务行政机关核算成本力度正常情况下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开放市场价格60%至70%范围之内。
筹划构思:经营者通常采用根据创立独立法人的经销部或者销售公司,制造业企业以比较低但是不违背正当竞争的市场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经销部或者销售公司,随后营销公司再对外开放进行销售,这样就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而独立法人的销售部门,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交纳所得税,可让集团公司的整体所得税税赋降低。
经典案例:某酿酒厂主要生产纯粮酒,商品关键销售给各地的销售商。
2010年5月销售单价为一吨3.5万余元(不含税价),零售纯粮酒50吨。销售单价为一吨5万余元(不含税价)。
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方案一: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缴所得税=50×2000×0.00005 50×5×20%=5 50=55(万余元)
方案二:先把纯粮酒以一吨3.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独立法人的营销公司,随后营销公司再用一吨5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者。
由于该白酒生产公司所得税组成计税价格不少于销售单位对外开放市场价格的70%,因此不需要核准组成计税价格。
应缴所得税=50×2000×0.00005 50×3.5×20%=5 35=40(万余元)
因而,企业在开设独立法人的营销公司后,可以少缴消费税15万余元(55-40)。但企业销售给营销公司的价格不应当小于70%,假如市场价格“显著稍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将会对价钱重新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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