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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税款筹划也要有危机意识

2022-07-29 16:50

实例重现:

某县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公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请存有明显的税赋稍低状况。通过经营者对增值税税负率低状况开展质证及对纳税人财会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所示税收违法行为:该企业1-6月每个月进项税与销售税款基本上相差不大,实际上是该企业的财务主管“筹划”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主管根据参加培训班后轻信某“权威专家”“税款筹划”方式:将企业本月完成销售额与企业进项税比照,将空出进项税的部分迁移到下月做收益做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此事企业的这一行为是不是违反规定及按哪种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税务行政机关也是有两种不同的响声:

1、一部分税务工作人员觉得该企业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该企业将税金补交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就行了!

2、另一部分工作人员觉得该企业的行为早已形成了逃税个人行为应按照逃税行为进行税金补征、另收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案情分析:

该企业税务主管将本需在本月做收入的收益采用落后记帐的方式计入下个月,在本月而言归属于明显的不计入、少计收益及藏匿收益个人行为,而且每个月都有少缴税款个人行为。合乎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中逃税界定里的:逃税行为主体、逃税方式、不交少缴税款的三个要素一个不缺。故该企业的税务经理的“税款筹划”实质就是逃税!

通过税务行政机关税政科开展用心案件审理,纳税评估单位最终将该企业的以上个人行为定性为逃税个人行为,将该企业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开展依法查处!最后该企业被税务行政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金隶属月重新计算本月应当交纳的增值税税金,将该企业的以上个人行为定性为逃税!由税务行政机关追征税金,并从滞纳税金之日按日另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处以企业所偷税金1倍的处罚!

案例启示:

此后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出公司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出错就在于缺乏对逃税定义的精确了解!“权威专家”都没有恰当讲解逃税的定义就盲目开展宣传教育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财务主管欠缺必要的判断标准也是公司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逃税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其实并不是随口说说的问题,望众多好朋友可以认真完成,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也!

实际实际操作解决常见问题

一、逃税界定: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所言: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或者在帐本上几列开支或者不列、少列收益,或者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者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不交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对一般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人采用前述列出方式,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金,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定请牢记!

1、逃税的主体是一般纳税人或义务人(财会人员不太可能做为逃税行为主体)

2、一定要有一定的列的逃税方式(并没有不可以组成逃税)

3、一定有不交或者少缴税款的不良影响(没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后果的不构成逃税)

减少了任何一个要素不是逃税!并没有行为主体不好!并没有方式不好!并没有不良影响也不行!

三、假如有老师告诉你的方法是什么合乎逃税定义的,你还是封建迷信那样的“权威专家教师”吗?逃税的定义是检验“伪专家”和所说“税款筹划”的“宝物”!

如果真想逃税里面的方式早已告诉大家了!防坑骗至关重要!

鉴别伪“权威专家”和税款筹划风险分析非常简单!你只要真正了解了逃税界定就行了!别信广告宣传,信法律法规!


增值税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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