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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经典案例:断桥铝门窗厂的税款筹划

2022-07-29 16:50

湖南有一家窗门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归属于装饰行业,主要是针对铝门窗、铝型材、管件、密封胶条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在其中铝门窗则是明星产品,企业常常与地产开发商签署大宗商品的工程铝门窗销售协议。因为铝门窗的安装需要一定的技术性,房产开发公司一般要求他们给予组装劳务公司,结算时比不需提供组装劳务公司的独立市场销售就要多一块组装业务费。

公司经理对人工费按17%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又很没有进项能够抵税确实是不甘心,就要财会人员考虑到有哪些避税的好方法。财会人员在阐述了有关税款要求后,向其设计了一个筹划计划方案:把门窗销售合同书与劳务公司组装分离计算,一个市场销售安装合同从财务处理上分为两大类,将铝门窗按生产制造计算成本缴纳增值税,合同收入扣减铝门窗成本费后其他收入准则为劳务公司组装收益,按“建筑行业”税收分类交纳3%的增值税,与所得税17%的征收率相距14%,这样就可以节省许多税费开支。

财会人员觉得应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计算货品或应税服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总额。不各自计算或是不可以精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品或应税服务一并征缴所得税。”公司早已做到了分离计算,所以也就能够分离缴税。

近日,企业所在地的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看到了这种情况。检查员查阅了公司近些年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书,了解了账款付款方式后下结论,这其实是混合销售行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到货品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批发价或零售的企业、公司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作销售货物,理应征缴所得税”,从合同签署和资金付款看来,这是一项销售行为,不可以人为因素隔断起来。

此外,如果企业要把二项业务流程彻底分离计算,不可以只从财务上简易解决,而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市场销售自产货物和给予所得税应税服务获得的收入征缴所得税,给予建筑行业劳务收入(不包含按照规定应征缴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所得税应税服务收益)征缴增值税:(一)必须具备基本建设行政机关批准的建筑行业工程施工(组装)资质证书;(二)签署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独立标明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合同款。凡不同时符合之上条件的,对经营者取得的全部收益征缴所得税,不收取增值税。该通告与此同时指出了自产货物的范围,涵盖了铝门窗。该公司既无基本建设行政机关批准的建筑行业工程施工(组装)资质证书,又没有在分包合同中独立标明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合同款,因此应就全部收益缴纳增值税。

由此,国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经营者、扣缴义务不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国行政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金、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勒令该单位补交少缴的税金20余万元,并按日另收税款滞纳金。

补交了税金、税款滞纳金后,公司财会人员对税务工作人员过意不去地喊:“我将税款筹划想的简单了,税款筹划不可以仅从账务上解决,税款筹划应在业务没发生就开始方案设计,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考虑到关键因素的变化。这种教训我以后的一定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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