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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运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开展税款筹划

2022-07-29 16:51

《消费税暂行条例》要求,经营者根据自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理应按照门市部对外开放销售总额或是销售数量测算征缴所得税。但是,税收法律对独立法人的门市部市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却不限制。这也就促使经营者根据迁移价格的有效制订从销售总额上进行节税拥有根据。我们都知道,所得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含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和进口),并非流通业或最终交易阶段(珠宝首饰及裸钻和钻石首饰以外)。因此,关联公司中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比较低但是不违背正当竞争的市场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法人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总额,从而减少应缴所得税税款。而独立法人的销售部门,因为处于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交纳所得税,可让集团公司的整体所得税税赋降低,而增值税税负率不会改变。这实际上其实就是转移利润的节税战略方针。

例某酿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商品销售全国各地的销售商。依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餐厅、顾客每一年到工厂购买的纯粮酒大概1000箱。为了保证企业的盈利水平,公司在本市开设了一独立法人的纯粮酒经销部。该厂依照销售给别的销售商的产品报价与经销部清算,每件400元,经销部再用每件480元的价格对外开放市场销售。粮食白酒可用所得税的比例税率25%(这儿暂时不考虑到白酒的定额税率难题)。

酿酒厂根据开设独立法人的经销部,根据转移利润可以很好地减少自身的所得税税赋:开设经销部前酿酒厂应缴所得税为1000×480×25%=120000(元);开设经销部后酿酒厂应缴所得税为1000×400×25%=100000(元),从而减少税金开支20000元。自然,假如酿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方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市场价格(480元)

测算所得税,这个就起不到节税的效果了,因而,经营者根据开设门市部开展转移利润节税可以是独立法人的门市部。

这儿应当注意:因为独立法人的经销部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性,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或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地方与其说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理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扣除或是付款合同款、花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扣除或是付款合同款、花费,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是收入额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进行合理调节。”

因而,公司销售给属下经销部的价格理应参考销售给别的店家当期的均价明确,假如市场价格“显著稍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将会对价钱重新进行调节,经营者极有可能因而因小失大。


增值税税负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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