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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免费赠送能不能合法节税?

2022-07-29 16:51

现阶段,在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归类税收制度,根据“所得的”特性划分为“薪水、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劳务报酬”等11类,可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有“所得的”,免费赠送,在法律上归属于免费转让个人行为,赠与人并没有获得具体“所得的”,所以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从赠与人的角度,以“免费赠送”方式完成动产抵押、房产的出让较“出让资产”方法确实有一定的避税作用。

一、免费赠送房子

针对免费赠送房子,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免费赠送房子相关个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78号)的相关规定,除规定情况外,房屋所有权每个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免费赠送房子取得的赠送所得的,须按照“经国务院行政机关明确缴税的其他所得的”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0%。在其中,78号文规定的法律规定“免税政策”情况为:

(一)房屋所有权每个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

(二)房屋所有权每个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并对担负立即养育或是赡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或是赡养人;

(三)房屋所有权每个人身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

依据78号文,以上情形下,对当事人彼此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赠与人对于以上特定对象免费赠送房子,不用缴纳个税。那样,对于其他情形下,受赠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阶段从税收立法看来,并无明文规定,刑诉上没有明确规定即是严禁,因而,不可列入征税对象。

二、免费赠送股份

除开房子以外,本人免费赠送行为中,现阶段税收法律确立给予标准管束的还包括“免费赠送股份”个人行为,依据2014年12月7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要求,针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能够核准股权转让收入,在其中,“不具备合理化的免费转让股份或股权”归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显著稍低”法律规定情况之一。所说“正规依据”,根据67号文,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能出示合理文档,证实被投资企业因我国政策调整,生产运营遭受深远影响,造成低价转让股份;

(二)承继今起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应身份关系证明的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以及对转让人担负立即养育或是赡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或是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下发文件或公司章程要求,且有相关知识充分说明出让价格实惠且真实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可以对外开放转让股权的内部出让;

(四)公司股权转让彼此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化的其他有效情况。

针对受赠人来讲,仍然处在税收法律的“灰色地带”,现阶段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严禁”的原则,不可列入征税对象。

三、免费赠送与反避税要求

税收立法中,会让潜在的节税个人行为设定相应的“反避税”条文,例如依据最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务〔2016〕36号)第十四条要求,下列三种情况将视同销售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或是房产:

(一)企业或是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帮助,但用来公益慈善或者以广大群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转让无形资产或是房产,但用来公益慈善或者以广大群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剖析不难看出,对于普通合伙人免费转让无形资产或是房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而目前法律并没有将免费提供帮助列入反避税范围之内。

但在所得税方面,在我国专业出台了专门的反避税文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所以从企业非法人视角,免费赠送在民法上都是无法完成节税目的的。

汇总:

目前在个税行业,都还没颁布类似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专业反避税文档,因而根据“免费赠送”方式完成动产抵押、房产的产权变更还具有一定的避税作用。而对于,房产及其股份等“独特资产”,税收法律上亦作出了特殊要求。自然,现实生活中,因为征纳彼此信息的极不一样,个税征缴的难度较大,实际的节税室内空间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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