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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的工程进度款能记入计税成本吗

2022-07-29 17:03

未取得发票的工程进度款能记入计税成本吗

【问】:我公司2009年12月末已竣工结算房子有部分结转收入,但是由于工程决算余款压着2010年1~2月拨款并由施工企业给予剩下款的发票,成本费中的部分税票在汇算清缴期前能够所有接到,那样我公司是否可以按预算将剩余金额记入成本费,而且按实际预算额开展结转销售成本?未取得发票的工程进度款可记入计税成本吗?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要求,开发产品竣工后,公司可以从竣工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挑选明确计税成本核算的停止日,不可落后。

房地产开发商怎样正确计算计税成本

由此,2009年开发产品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所得税清算前明确计税成本计算停止日,在该停止日以前具体产生并取得合理合法凭证的开支,能够记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开发产品竣工是否是决定计税成本结算的前提条件。实务中,开发产品竣工后,工程结算成本费依然没法最终确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综合考虑了这一要素,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计税成本一大利好消息,即容许冲减一部分成本记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后申请办理清算而未取得全额的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足的前提下,其税票不够额度能够冲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并未修建或并未竣工的,可按预算造价有效冲减建造费用。该类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仍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宣传、实体模型中明确服务承诺修建且锈与骨,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务必配套设施建造的标准。

(三)需向政府部门上缴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花费、物业公司健全花费能够按照规定冲减。物业管理健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由公司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股票基金、公共建筑房屋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此外的修建成本以及其他理应获得但未取得合理合法凭证的,不可记入计税成本。

之上要求能够称之为新31号文件针对房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除外解决,此前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产生的各项应对花费,可以凭合理合法凭据记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抵扣,其待摊费用除税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抵扣。可是企业在做计税成本冲减时并不是随意的,其一出包工程理应是有实际的工程进度,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理解,清算计税成本应当在工程竣工后,这时针对未办最后清算而未能获得全额的发票的,才容许记提,记提总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二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流程无法分辨其工作是不是的确产生,额度没法计量检定,一般认为不符税收法律的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不可以抵扣。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充分考虑房产开发新项目的实际现况,容许冲减并未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报批报建花费,但限制条件是必须能够有进一步证据证明一定要产生及发生的额度。

此外,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清算相较于税收法律认定的竣工条件是滞后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要求,开发产品竣工之后,公司可以从竣工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挑选明确计税成本核算的停止日,不可落后。该要求遵循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费用,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不属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便账款已经在本期收付款,均不做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那样就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充分的计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早地完成发包工程结算,索要税票,详细明确竣工项目的计税成本。补计需要在本年度抵扣的计入未计、应提未提新项目。该要求无疑是房地产开发商计算竣工本年度所得税的又一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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