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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的股权怎样设计

2022-08-08 16:44

(一)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剖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分派收益”的规定以及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公司股东依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收益;企业新增加资产时,公司股东有权利优先选择依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可是,全体股东承诺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收益或是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之上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对于责任有限公司在分派股息红利时,容许将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一些公司股东,而另外一些公司股东能够舍弃年底分红。即存有“同股不一样酬”状况,可是必须满足2个必要条件:一是责任有限公司有未分配利润可分派;二是在《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签名同意的《股东分红协议》中承诺“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收益,只将公司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一部分公司股东,其他股东舍弃年底分红”。

此外,假如责任有限公司要增资扩股时,公司股东中间可以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同比例提升注资,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投资协议》承诺“一些股东增资,另外一些公司股东不增资扩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有关“分派收益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弥补亏损和公积金提取后余税前利润,责任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但股权有限公司章程要求不按占股比例分派的除外。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股东会违背前款规定,在企业弥补亏损和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股东必须将违规分派的利润退回企业。鉴于此法律法规,公司没有未分配利润是不能够向公司股东开展利润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为免企业所得税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就是指法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于其他法人企业取得的长期投资。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不包含持续拥有法人企业公开发行并发售商品流通的个股不够12个月取得的长期投资。鉴于此税法规定,针对被投资的责任有限公司来讲,只需责任有限公司(被投资的法人企业)的公司股东,根据投资形式变成被项目投资法人企业的公司股东,与其说自项目投资之日起多久时间没有任何关系,都可以享受被项目投资法人企业的分红所得的。

根据之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务必确立下列分派收益、股利分配的税务正确处理:

第一,公司没有弥补亏损和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换句话说企业没在有弥补亏损和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并没有未分配利润以前是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是普通合伙人,则法人股东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责任有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务必依规交纳20%的个税;

第三,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是法人股东,则公司股东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责任有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所得税。

第四,法人企业自变成被项目投资法人企业的股东之日起,只需被项目投资法人企业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就能向其分派股息和红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申请注册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依据此法律政策要求,一人责任有限公司除开和普通责任有限公司一样,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可逃避债务,不可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之外,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还需要额外担负一个质证里的颠倒义务,公司股东证实财产并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当企业对外开放发生负债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本人给予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财产,该公司股东有义务给予证据证明,假如公司股东本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财产的,那样公司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发展负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根据上述剖析,小编提议初始创办人在注册家族公司时,或者以责任有限公司做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时,尽量不要注册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一定要申请注册有两个法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公司。

(二)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的股权合理布局方案设计

根据上述现行政策法律分析,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的股权合理布局方案设计如下所示:

第一步: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与其说家族成员一同申请注册一家有两个法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公司。在其中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占股70%,家族成员占股30%。

第二步: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和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关键挣钱企业(该挣钱公司是责任有限公司)。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占股33%、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股67%

第三步: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和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一同创立的关键挣钱企业的《公司章程》或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或是《股东投资协议》中承诺“公司分红条文”,该条文承诺:关键挣钱公司在合乎分配利润条件下,自主创业公司股东或初始创办人舍弃年底分红,企业只给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所分利润。

依据之上方案设计的股权合理布局如下图所示1所显示:

股份布局1:

(三)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剖析

1、做为自然人的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舍弃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的分红所得的,将向家族公司定项年底分红。

2、因为家族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与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全是法人单位,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家族公司(责任有限公司)接到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是免税所得税。

3、家族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从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用以项目投资开设别的公司、或是用以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转增资本全是免税所得税。

4、家族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从关键挣钱企业(责任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如果再分配给家族成员、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则必须交纳本人20%的个税。因而,家族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要给家族成员、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年底分红,应作为家族成员、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的“钱袋”,用以家族成员、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发工资、花销一些花费(招待费用、教育投入、员工福利花费、社保费用),汽车购买担负车辆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报销费用、油钱、过桥费用、维修花费)。

通过上述剖析,避税的股权架构图如下图所示2所显示:

股份布局2:

【经典案例:某企业定项年底分红避税的股权合理布局剖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甲责任有限公司由法人股东王某占股65%,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占股35%一同申请注册开设,而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由法人股东王某以及孩子一同申请注册开设,在其中法人股东王某占股70%,孩子占股30%。股份合理布局如下图所示3所显示所示。责任有限公司A提前准备回收乙有限责任公司的100%的股份,必须5000万人民币,这5000万余元所有来自于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责任有限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假定回收前,甲责任有限公司账上仅有未分配利润5000万余元,请问一下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责任有限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5000万元人民币怎样操作才算是免税所得税?

股份布局3:

(二)实际操作计划方案: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的股权合理布局

王某和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一同成立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或是《股东投资协议》中承诺“公司分红条文”,该条文承诺:甲责任有限公司在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下,法人股东王某舍弃年底分红,企业只给A责任有限公司(家族式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所分利润。

(三)定项年底分红免税政策剖析

1、做为法人股东王某舍弃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底分红所得的,将向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定项年底分红。

2、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与甲责任有限公司全是法人单位,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接到甲责任有限公司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是免税所得税。

3、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责任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5000万余元用以回收乙责任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是免税所得税。

4、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责任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如果再分配给家族成员、初始创办人(自主创业公司股东),则必须交纳本人20%的个税。因而,责任有限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责任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定项年底分红所得的不要给王某以及孩子年底分红,应作为王某以及儿子的“钱袋”,用以王某以及儿子和别的家庭主要成员发工资、花销一些花费(招待费用、教育投入、员工福利花费、社保费用),汽车购买担负车辆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报销费用、油钱、过桥费用、维修花费)。

通过上述剖析,避税的股权架构图如下图所示4所显示:


看看别人怎样把“定项年底分红”玩出花来

10月27日深圳交易所公布: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风景新材在创业板IPO申请注册。

这家公司先前曾经因为详细公布了自己的税务筹划全过程,所以被财税界很多探讨——它通过“定项年底分红”一步实际操作,完成“其他综合收益转资本公积”“实际控制人持仓方法调节”和“避开本人股东分红个税”三个效果,非常精彩纷呈,值得关注。

1、什么叫“定项年底分红”?

“一分资金投入,一分收获”是很朴素的道理,在企业运营方面,企业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年底分红,但破产法第34条规定,公司可以经全体股东承诺,不按照出资比例年底分红,这便是“定项年底分红”。

谁多拿谁少拿,终归是公司股东中间权益区划商谈事情,有哪些稀奇的?定项年底分红不稀奇,但定项年底分红配搭“法人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所得税”的规定,整件事就有意思了。

2、风景新材是怎样操控的?

2016年,这时风景新材的前身——风景比较有限的股东层仅有孙峰、韩秀兰二位普通合伙人,为了能扩张企业资本金经营规模可控制股东税赋,她们执行了下列实际操作:

1)2016年10月27日,孙峰、韩秀兰新开设风景实业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余元认缴300万余元;

2)2016年11月25日,风景实业公司对风景比较有限进行1.4亿人民币增资扩股(认缴制),在其中4000万余元做为注册资金,1亿人民币入资本公积金;

3)2016年11月25日,风景比较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向风景实业公司年底分红2.24亿人民币,孙峰、韩秀兰不参与年底分红;

4)2016年11月25号~28号的时候,年底分红款分5笔相继到风景实业公司帐户,而风景实业公司获得同是法人企业的风光比较有限年底分红所得的,归属于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5)2016年11月30日,风景实业公司将认缴制增资款1.4亿人民币存缴至风景比较有限帐户。

之后,风景实业公司将剩下年底分红所得的资产根据来往、年底分红等形式发放给二位公司股东,用以还款公司股东早期为推进以个人名义增资扩股而引起的第三方负债,及其为下一步增资扩股引进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服务平台合伙制企业提供资金。

3、实现了什么实际效果?

从整体来看,风景新材的股东只动用了300万余元周转资金,运用定项年底分红和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公司账目未分配利润经年底分红后公司股东实缴出资,最后变为资本公积与资本公积金;实际操作全过程公司股东本人未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个税,但本来单一的个人持股方式已调整为本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搭配的持仓方式。

之上实际操作并没有违背破产法的规定,目前税收法律对定项年底分红并没有独特要求,风景新材也获得了地区负责人税务局与上级领导负责人税务局的肯定,总体筹划计划方案成功实行。

4、有什么启发?

尽管在操作上,“定项年底分红”不违反一切任一条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但税收方面,税务行政机关有“反避税”做为防贫——能实际操作定项分红的,各有关方基本为关联企业,关联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买卖不符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做纳税调整。

据公布,风景新材“定项年底分红”所涉及到的资产绝大多数根据自有资金的方式又回到风景新材内,涉及到年底分红到自己手里的款也标准进行了个税扣缴,因而负责人税务局也表现了认同。

“定项年底分红”在实际操作中除了用以减轻架构调整资金流动性外,还会用以调整净资产规模、公司股东来往挂帐处理等状况,但是由于现行政策不具体,操作前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设计以防止税务局的质疑。

由来:理道税务筹划 创作者:张梓健 老师:叶片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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