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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软件技术服务与科研开发是两码事

2022-08-08 16:48

因为信息科技行业相关业务技术专业性很强,且技术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的判断并不是渭泾分明,一部分软件开发企业承揽开发软件业务流程,在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主观臆断地将软件技术服务混同于技术开发服务,并享受免征增值税特惠,存有少缴所得税风险性。

实例

A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归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A公司与B企业签署合同,为B公司提供智能管理系统更新改造、检测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标的845万余元。合同签署后,A企业到省科技厅申请办理了该合同的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并报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备查簿。

服务内容结束后,B企业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845万余元。A公司向B企业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转让技术、科研开发增值税免税(增值税免税编码0001021203)”,将获得收入申请为免征增值税收益。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觉得,A企业该笔收益不符免税范围,应按照“软件技术服务”新项目测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见解

A企业觉得,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其配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确立,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相对应的合同书归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在其中,信息科技科学研究开发项目包含语言系统、过程管理、管理工程、特殊数据管理系统、辅助设计设计方案、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是不包含手机软件拷贝和无独创性的程序编写。其向B公司提供的智能管理系统更新改造、检测系统开发服务,属科研开发的范畴。

按照《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营者给予转让技术、科研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增值税免税。试点工作经营者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时,须持转让技术、研发的书面合同,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高新科技主管机构进行认定,并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意见证明材料,报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备查簿。因为以上合同书已经在省科技厅作出了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其工资应增值税免税。

税务局见解

要分辨A企业的该笔收益是不是增值税免税,不可以仅看服务协议是否已经在科技单位登记备案,首先要分辨A公司为B企业提供的服务是技术开发服务,或是软件技术服务。仅有技术开发服务,才符合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的规定,不然,应测算缴纳增值税。

从业务流程实际上剖析,A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归属于软件技术服务的范畴。财务〔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文规定,研发服务,又称技术开发服务,就是指就新技术应用、新品、新技术或是新型材料以及系统进行研究与实验研发的业务内容。而软件技术服务就是指给予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项目、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内容。从业务流程本质里看,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智能管理系统更新改造和检测系统开发服务,并不是新技术应用以及全面的研究与开发,反而是软件的更新改造和开发服务,不属研发服务,而应该是软件技术服务。

相对应收益免税政策是否,要以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为依据。尽管该合同书已经在省部级高新科技单位认定为技术合同,但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要求,A企业提供的服务归属于软件技术服务,不可以免税政策。与此同时,尽管A企业的有关增值税免税材料已报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备查簿,但是否满足免税条件由经营者自主辨别、风险自担,税务行政机关通常采用诚实守信确定标准,只开展资料的完好性核查,过后发觉不符增值税免税条件的,税务行政机关仍有权利追征税金。

最后,经税务工作人员宣传策划指导,A企业积极补交了税金。

风险防范

软件开发企业对承揽的业务,应结合实际业务性质,判断其是否满足技术开发服务。即便合乎高新科技单位《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被高新科技单位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在税务处理时,还是应该融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判断是否合乎增值税免税标准,预防少缴所得税风险性。

由来:《我国税务报》2022年07月22日,版次:07(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定西市税务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1年4月的解释——

软件项目与软件技术服务流转税里的现行政策差别

问:如何区分软件项目和软件技术服务,是不是软件项目缴纳增值税,软件技术服务交纳增值税?

答:《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技术革新,发展趋势新科技,完成产业化的确定〉相关税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要求:

有关解释——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惑

计算机技术产品是指记述有计算机语言以及相关文件的存储设备(包含硬盘、电脑硬盘、光碟等)。对通过版权局登记注册,在销售时一并出让版权、所有权的计算机技术征缴增值税,不收取所得税。

因而,软件项目就是指记述有计算机语言以及相关文件的存储设备。市场销售软件项目时,不出让版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市场销售转件产品,一并出让版权、所有权的,交纳增值税。

软件技术服务一般是随着软件项目所产生的,应该是软件项目使用中,给予的维护等劳务公司。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政策的通知》(税务[2005]165号)第十一条要求,关于计算机软件项目征缴所得税有关问题:

(二)经营者市场销售软件项目并随着市场销售一并收取的手机软件人工费、维护费用、培训费用等收益,应按照所得税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征缴所得税,并可享受软件项目所得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时或按次收取的维护保养、服务费、培训费用等不征缴所得税。

(三)经营者委托开发设计软件项目,版权归属于受托方的征缴所得税,版权归属于受托人或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拥有的不收取所得税。

依据上述要求,软件服务费应依实际情况分辨缴纳增值税或是增值税。与销售软件项目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时或按次收取的,归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里的服务行业应税服务,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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