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车辆、中央空调用以消费,获得留抵退税组成逃税被处罚
2022-08-08 16:49
相对人名字:广州**房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相对人类型:法人代表及民事主体
法人代表:陈**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身份证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330323********314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罚〔2022〕64号
违纪行为种类:别的违反规定
犯罪事实:
(一)所得税层面
你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并取得退回增加量增值税留抵税金241,121.43元,主要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总计145,923.03元,属于你企业具体用以消费的购入机动车辆、中央空调等货品(服务项目)(税票状况详细附注),导致多申请办理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总计145,923.03元。
(二)所得税层面
1、以上第(一)点难题,涉及到你公司将以上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做账凭证,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计入“期间费用”学科,以及通过“固资”学科计算计提折旧,计入“期间费用”学科总计286,038.44元,在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07,842.60元,2021年度118,625.64元。
2、你单位为以上第(一)点难题涉及到的机动车辆选购保险费用,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为044002000511,发票抬头为85181693,价税合计16,414.90元,在2021年度计入“期间费用”学科16,414.90元。
3、你单位在2020年8月购入二手车1辆(车牌号码粤A-797VU),获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号为044002000117,发票抬头分别是00196271和00114325,汽车价格总计990,000元,根据“固资”学科计算并计提折旧,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计入“期间费用”学科总计118,340.01元,在其中:2020年度22,310.01元,2021年度96,030元。
4、你单位为以上第(一)点难题涉及到的机动车辆、第3点二手车等车子一并选购车船使用税,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计入“应交税费”学科总计8,160元,在其中:2020年度3,960元,2021年度4,200元。
以上第1点至第4点费用均与你企业经营业务和获得收益不相干,你企业已经在所得税抵扣额度总计428,953.35元,在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34,112.61元,2021年度235,270.54元,至查验日止并没有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以上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额的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页面截屏、有关账务处理的记帐凭证、明细分类账影印件;
(2)你企业获得以上税票以及相关记帐凭证、明细分类账影印件;
(3)你企业有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影印件;
(4)向你企业财务主管了解制作出来的《询问笔录》;
(5)你企业法人代表陈仁荣及该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附注;
(6)经你企业确认的《税务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别的直接证据。
我区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企业送到《税务行政许可事宜通知单》(穗税一稽罚告〔2022〕58号)后,你企业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建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提出听证申请。
惩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大所得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幅度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惩罚类型:处罚
惩罚具体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大所得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幅度的公告》(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提高项、虚假申报或其它出轨方式,骗领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骗领的退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解决”的规定,你企业以上虚增进项税,开展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145,923.03元,与此同时,在会计账簿上几列开支,不交少缴2019年度所得税2,978.51块的个人行为已构成逃税,拟对你企业处以罚款总计148,901.54元,在其中:所得税处罚145,923.03元,所得税处罚2,978.51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企业以上虚构虚报计税基础,虚列费用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导致2020年度和2021年度谎报净亏损总计369,383.15元,经我区传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15号),你企业已作相对应更正申报,拟对你企业捏造虚报计税基础的举动处罚款18,469.16元。
处罚额度(万余元):16.73707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余元):0
扣留或注销证件名称及序号:
处理决定时间:2022-06-30
惩罚有效期限:2099-12-31
公示公告截止期:2023-06-30
惩罚行政机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广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惩罚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企业: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广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华税微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性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以消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组成逃税的案件,但是,因为留抵退税政策导致公司逃税风险扩大。按照现阶段的有关规定,牵涉到“消费”有关的纳税问题,主要包括:
1、公司购进货物、服务项目发放给员工消费的,不可抵税进行所得税。
2、公司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的货物用以团体福利、消费的,公司给自己员工提供的无偿服务,视同销售货物。
3、所得税层面,与经营无关的开支不得在抵扣,但是招待费可以按本年利润的60%扣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入的5‰。
4、公司促销活动赠品用以“消费”,必须代扣代缴个税。
5、牵涉到企业股东的,以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主要成员以及相关负责人付款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汽车购买、房屋等资产性支出,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派,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在本案中,税务行政机关评定经营者购入中央空调、车辆用以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消费,即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无法作所得税抵扣。不然组成逃税。在当前严厉打击骗领留抵退税的情形下,对应的涉税风险更加容易暴发,众多经营者理应提升合规意识,防止深陷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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