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普遍税务安全风险
2022-08-08 16:48
Y餐饮有限公司(下称“Y企业”)成立时间2005年,并且于2016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生产及派送,农副产品收购,餐饮品牌方案策划及项目投资,酒店餐厅、饭堂授权委托管理与经营等。
据统计,该企业的核心业务要为工厂、院校等各种企业组织给予配餐服务。即选用集中化制作出来的方法,将食材采购至企业的中央大厨房,待菜肴制做结束后,依据客户的要求,要不总体运输至客户饭堂开展分餐制,要不运用餐盒送往顾客处。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企业2019年—2021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当中,发觉该公司存有餐饮业三个比较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安全风险一:农业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政策可用不正确
■疑问
税务人员在查询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发现,公司在第8栏“加计农业产品进项税”中填写了一定的金额,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公司只依照6%的“餐饮经营”申请缴纳增值税,并没有可用13%征收率的销售货物相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向财会人员深入分析该企业农产品采购及应用情况。
■剖析提醒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原可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经营者购入用作生产制造或是委托加工物资13%征收率货物的农业产品,依照10%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也就是说,经营者购入用作生产制造或是委托加工物资13%征收率货物的农业产品,对应的进项税扣除率,在9%前提下再加计1%。这就意味着,仅有存有将购入农业产品用以生产和销售或委托加工物资13%征收率的货物时,今天进项税统计表里的第8栏中,才能填写有相应的金额。
经检查,Y公司与固定不动农民签署蔬菜水果产品购销合同。农民按照合同要求将蔬菜水果送上门,经企业检查后进库。财务部每一次依照清算票据额度,出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企业基本上银行帐户,向农民自己银行卡支付合同款。而购置来的英文农业产品,均做为营养配餐食物应用,并没有用以生产加工可用13%征收率的货物。换句话说,该企业购入的农业产品,被用于给予可用6%征收率的餐饮经营,不可以可用农业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必须纳税调整。
2019年4月1日后,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应按照农业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测算抵扣进项税。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业,其购入的农业产品假如不是用来生产制造或是委托加工物资可用13%征收率的货物,理应按照9%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假如用以生产制造或是委托加工物资13%征收率的货物,则应当生产制造申领本期,再加计抵扣1%。
安全风险二:营养配餐饮品税收分类及征收率可用不正确
■疑问
税务工作人员从电子底账系统软件中看到,Y公司购买了很多的包装盒水果汁及小瓶装饮品等健康饮品。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看来,其发放给客户营养配餐中,确实存在给予罐装水果汁、瓶装饮料的现象,且这种健康饮品均做为营养配餐的一部分,直接销售顾客。在税务处理时,Y企业统一依照“餐饮经营”科技项目申报缴纳了所得税。
■剖析提醒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金融业房产开发文化教育辅助服务等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6〕140号)以及政策措施,餐饮业售卖的外卖食品,与正餐可用相同的增值税政策,统一依照“餐饮经营”,测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要求所指外卖食品,只指该餐饮业参与了生产制造、生产过程的食品。针对餐饮业将购入的酒类、农业产品等货品,未进行后面生产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售卖的,应依据该货物的税率,依照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测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业在销售外卖送餐时,需要注意按照购进货物实际情况,各自按“餐饮经营”和“销售货物”,测算缴纳增值税,避免错误可用税收分类及征收率风险。
安全风险三:员工福利费相对应的进项税未转出
■疑问
包员工食宿,是餐饮业行业惯例。Y企业也是如此。税务处理时,员工酒店住宿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以及为员工给予员工餐相对应的费用支出,Y企业未进行进项税转出解决。
■剖析提醒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用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团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进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项目、固定资产和房产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没有固资)、劳务公司、服务项目,应当将该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不确定该进项税的,根据本期具体计算成本应扣除的进项税。因而,因员工酒店住宿耗费的水电气及员工餐相对应的进项税,应作为员工团体福利,开展转走解决。
餐饮业与此同时需注意,依据39号公告和《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生活性服务业所得税加计抵减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87号)等规定,针对享受了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餐饮业,在发生进项税转出情况时,已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需在进项税转出本期,相对应核减加计抵减额。
由来:我国税务报 2022年07月15日 版次:07 创作者:黎雅(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长春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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