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2-08-08 16:51
双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双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日接到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二稽处【2022】7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
(一)犯罪事实
依据江苏省高邮市法院“上海市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1084刑初6号,上海市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市捷禄企业”)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内,在没有任何真正货品买卖的情形下,由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处)向公司出售铅锭,以付款票面金额6.3%-6.7%开税票费的形式,由上海捷禄公司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9份,额度总计77,765,582.99元,税款总计13,220,149.41元,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
上海市捷禄企业出具给公司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2013年12月-2015年5月期内认证抵扣,在其中:(略)。以上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为报销单据记入原料学科,于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77,765,582.99元。
(二)处分决定及根据
1、依据江苏省高邮市法院“上海市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1084刑初6号,上海市捷禄企业出具给公司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认为虚开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经营者购进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令税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之规定、《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金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2]33号)之规定,“经营者获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做为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税其进项税。”上海市捷禄企业出具给公司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述进项税13,220,149.41元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追讨企业13,220,149.4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的规定,追讨企业大城市维护建设税总计661,007.47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三条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之规定,追讨企业教育附加费总计396,604.48元。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追讨企业地方教育附加264,402.99元。
3、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另收税款滞纳金问题的审批》(国税发[2007]第1240号)之规定,对上述追讨的税金不收取税款滞纳金。
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兴化市税务局将以上税款缴纳进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调节。逾期未交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要求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如在缴税上有争议,必须要先按照本确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及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贷款担保,随后可自以上账款交清或者提供相对应贷款担保被税务行政机关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江苏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上市公司影响的
(一)企业接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二)由于企业与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处)向公司提供合同书数量的铅锭,上海市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示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税票,公司向上海市捷禄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钱款,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为报销单据记入原料学科,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集团公司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早期财务报表的更改调节。此次补缴税款预计降低2022年上半年纯利润约14,542,164.35元(在其中所得税13,220,149.41元,大城市维护建设税661,007.47元,教育附加费396,604.48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02.99元),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纯利润的15.26%。
(三)以上情况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期内。现阶段企业经营活动正常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2,001,677,505.41元,资产总额1,615,399,969.62元,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6,564,880.29元(没经财务审计数)。此次税务解决对公司长期运营未组成深远影响。
(四)经集团公司审查,以上《税务处理决定书》事宜未碰触《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定)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况。
(五)企业对本次涉税事项十分重视,就此次事情所带来的影响表示歉意。近十年来伴随着企业规模和体量的进一步增强,管理基础和内控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公司将汲取此次涉税事项的教训,严格执行证劵监督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搞好管理基础提升和内控制度加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判断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欢迎众多投资人留意经营风险。
三、备查簿文档
(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二稽处【2022】75号)。
特此公告。
双乐颜料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2年6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