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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咨询20问

2022-08-08 16:54

所得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策20问

辽宁省税务 2022-03-28

1、留抵退税是啥?此项现行政策也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答:留抵退税就是将所得税期终未抵减过的税款退给经营者。所得税推行传动链条抵税体制,以经营者本期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其中,销项税就是指依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就是指购入原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超过销项税时,未抵减过的进项税就会形成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经营者进项税和销项税在时间上不一致所造成的,如集中化采购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并未所有完成市场销售;项目投资期内没有收入等。除此之外,在两档征收率共存的情形下,市场销售税率小于进行税率,也就会形成进项税额转出。

2019年至今,在我国逐渐设立了所得税增量留抵退税规章制度。在今年的,再次健全所得税留抵退税规章制度,提升征收退步骤,对进项税额转出推行规模性出口退税,把经营者将来才可以再次抵扣的进项税额给予提早退还。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于6月底前一次性所有退回,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回。重点支持加工制造业,全面解决加工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生态保护、电力工程天然气、道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难题。根据提早退还并未抵扣的税金,提升企业现金流,减轻回笼资金工作压力,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发展趋势自信心,激发市场主体魅力,还能促进消费项目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优化结构。

2、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内容是啥?

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令布署,依照《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发展趋势,提升企业登记自信心、激发市场主体魅力,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联合发文了《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大所得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幅度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增加中小企业及其“加工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工程、供热、天然气及水生产和供货业”“软件和信息科技服务行业”“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业”和“道路运输、仓储物流和快递行业”(以下称“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幅度,将高端装备制造分月全额退还所得税增量留抵税额现行政策范畴扩张至中小企业和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回其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3、14号公告要求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中小型企业和微企,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青发〔2015〕309号)里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值、总资产指标值明确。

上述规定列出行业公司中未选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值或总资产指标的及其未注明的行业公司,微企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没有100万余元);中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没有2000万余元)。

4、14号公告规定的加工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都有哪些?

答:依照14号公告的规定,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就是指从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加工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工程、供热、天然气及水生产和供货业”“软件和信息科技服务行业”“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业”和“道路运输、仓储物流和快递行业”业务流程相对应所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所有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出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经营者从业以上多种业务流程,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测算销售总额占有率,进而确定是否归属于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

举例子:某经营者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内共获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余元,在其中:生产制造销售设备销售总额300万余元,给予交通运输服务销售总额300万余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总额400万余元。该经营者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内所发生的加工制造业等行业销售总额占比为60%[=(300 300)/1000]。因而,该经营者本期归属于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

5、中小企业、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领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申请退税前36月未因逃税被税务行政机关惩罚2次或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

6、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退还的总量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总量进项税额转出,区别以下情形明确:

(1)经营者得到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前,本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低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为本期期末留抵税额。

(2)经营者得到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后,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为零。

举例子:某微企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2022年4月申请办理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时,假如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该纳税人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为100万;假如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该纳税人总量进项税额转出为80万。该纳税人在4月份得到总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7、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别以下情形明确:

(1)经营者得到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对比新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

(2)经营者得到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本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子:某经营者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时,假如先前未获得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120-100);假如先前已获得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

8、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具体的什么时间?

答:依照14号公告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经营者,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退回增量留抵税额。

9、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总量留抵退税具体的什么时间?

答:依照14号公告的规定,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加工业等行业公司,申请办理总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所示:

(1)微企,能够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2)中小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3)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内的中小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4)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能够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总量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期为申请办理一次性总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之后纳税申报期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10、在今年的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确定了经营者可申请总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之前的增量留抵退税对比,退税办理步骤有什么变化?

答: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具体的步骤,包含退税申请、审理、审批、入库等各个环节的有关税收征管事宜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此外,有关退税申请的时间一般性要求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请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充分考虑在今年的出口退税力度大、涉及到经营者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中,保证中小企业等企业登记尽早得到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请期限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还需在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请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1、经营者可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退税申请材料?和先前办理退税对比,有什么调节转变?

答:经营者可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办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没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以通过电子器件税务局网上递交,还可以通过办税大厅线下推广递交。融合在今年的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写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经营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运营等情况进行填写。

12、经营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行组成占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依照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测算进行组成占比涉及到的扣税凭证类型作出了调整,增强了含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眼全方位数字化的发票、公路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大类。调整后的进行组成占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眼全方位数字化的发票、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公路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时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测算进行组成占比的规定,不但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与此同时也适用于《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13、纳税人在测算进行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转出一部分作出调整?

答:依照14公示要求,测算容许退还的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到的进行组成占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眼全方位数字化的发票、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公路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时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为缓解经营者出口退税计算压力,在预估进行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以上测算期间内所发生的进项税转出一部分不用扣除。

举例子:某加工制造业经营者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余元,路面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余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余元,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200万余元。2021年12月,该经营者因产生非正常损失,先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余元进项税按照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经营者2022年4月依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进行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进行组成占比=(500 100 200)÷(500 100 200 200)×100%=80%。

进项转出的50万余元,在上述计算方法的分子结构、真分数中均不用扣除。

14、经营者依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办理一次性缴回所有留抵退税款的,应当向税务行政机关递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不能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税?

答:经营者按照规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缴回已退还的所有留抵退税款时,可以通过电子器件税务局或办税大厅递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所有留抵退税款后,可以从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对应调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子: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相继得到留抵退税100万余元。因经营者要想挑选可用所得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余元已全部缴回进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申请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一期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填好“-100万余元”,将已缴回的100万余元留抵退税款调减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以本期或之后期内再次抵税。

15、经营者按照规定缴回已退回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能申办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回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金一次性所有缴回后,就可以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办理期限内申办留抵退税。

16、经营者按照规定缴回已退还的所有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能申请办理可用所得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一次性所有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可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

17、14号公告要求的一次性申请办理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不是只有申请办理一次?

答: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还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所有缴回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享有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经营者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有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还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金所有缴回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所有缴回,就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有关退税额次数为一次。

18、经营者申办总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税收征管要求里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要求,除本公告填补的有关规定外,经营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再次依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在其中,经营者申请办理总量留抵退税与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有关税收征管要求一致。

19、现阶段纳税信用级别并不是A级或B级,有机会享有所得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行政机关将在2022年4月公布2021年多度纳税信用评价结论。现阶段纳税信用级别并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多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做到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的,可按照一个新的纳税信用级别明确是否满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标准。

20、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论若再也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申办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还?

答:经营者申请办理所得税留抵退税,以经营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递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纳税信用级别明确是否满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标准。已经完成出口退税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经营者,因纳税信用等级本年度点评、动态调整等因素,纳税信用级别再也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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