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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境外投资究竟是个人理财投资或是企业投资避税?

2022-08-09 16:35

诸位税友小伙伴们好,欢迎光临老戴讲税的时长!

近期,有税友转发了一篇关于对外股权投资的税款筹划文章内容给老戴看,想问问老戴是啥观点。是不是对外开放做股权投资基金,确实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要比以个人做为投资主体要避税。

老戴看了一下文章内容,文章内容的分析大概如下所示:

假定某甲欲以100万余元境外投资某公司的股权,N年后,此项投资价值提高到200万,随后别人出让此项项目投资,即获得公司股权转让盈利100万余元。

计划方案1:某甲直接以100万元投资到该公司,N年后以200万余元出让,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余元;

计划方案2:某甲当初先用100万余元注资创立投资控股公司,再用投资控股公司境外投资到该公司,N年后出让,由于目前小微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率,年应纳税额100万之内实际税率仅是2.5%,因此此项公司股权转让买卖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5万余元。

因而,计划方案2可以比方案1节省税金17.5万余元。

如果被投资管理公司存有超大金额未分配利润,因为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所得税,预案2中,被投资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利润分配给投资控股公司,随后因为资产总额减少了,能以更低的价格转让股权,避税效果更佳。

总之事情就应该是以上这样了,不知道大家感觉以上这个结论是否合理?

下边老戴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老戴觉得,以上的结论有点儿过度简易,以什么行为主体境外投资更适合,应该以未来业务流程分配为载体明确,不能一概而论。

一、将来的长期投资以转至个人帐户中“落袋为安”为目的

继续以以上实例为例子,假如某甲,未来获得100万余元长期投资后,期待“落袋为安”,不会再境外投资其他项目,或是某甲对资产留到企业账户上面有顾虑,对投资收回的账款一定要转到个人帐户中才安心。那样,计划方案1和方法2,哪一个税赋变低呢?

计划方案1:因为某甲是对外直接投资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项是直接转至个人帐户,即其企业所得税税金仅是20万余元;

计划方案2:因为是投资控股公司为名项目投资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先归于投资控股公司,交纳2.5万余元所得税,剩余的税前利润97.5万余元(100-2.5),如果想转至某甲帐户,合规的方式是利润分配给某甲,这时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19.5万余元(97.5*20%),总计企业所得税税金为22万。

不难看出,假如最后项目投资收益要“落袋为安”得话,预案2的综合税负比计划方案1更高一些。这还是投资控股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前提下,假如公司股权转让本年度投资控股公司有其他所得的造成超出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其综合税负更高一些。

二、未来取得的长期投资会翻转项目投资其他项目

假如某甲预估未来取得的长期投资,可能注资到其他项目,以获得更多长期投资。

①未来根据公司股权转让获得收入后再投资

计划方案1:某甲根据公司股权转让获得税后工资盈利80万余元(100-20),再投资于其他项目,其他项目未来使用价值提高,再通过公司股权转让获得盈利,同样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方案的所得税税负是偏高的。

计划方案2:某甲根据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转让所项目投资的股权,获得税后工资盈利97.5万余元,再投资于其他项目,那么如果其他项目未来出让时投资控股公司依然合乎小微企业优惠标准,那样所得税税负要比计划方案1显著降低;可是,假如别的项目转让时,投资控股公司已不合乎小微企业优惠标准,其公司所得税率就变成25%……因此总体所得税税负不一定比计划方案1低,也不一定比计划方案1高。自然,假如被投资企业存在较大额未分配利润,能通过先利润分配,让投资控股公司享有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特惠,再通过较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从而减少整体税赋,但是否这样操作一定会比计划方案1的税赋低呢?也不一定。

②未来根据分派股利分配获得收入后再投资

计划方案1:某甲根据分配利润获得被投资管理公司的分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境外投资其他项目,其他项目并对分派收益,也按照20%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计划方案所得税税负较高。

计划方案2:因为是投资控股公司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底分红,能够免税所得税,该年底分红用以项目投资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法人企业,不包含持续拥有时长未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对分派收益,还可以免税所得税……该方案的所得税税负比计划方案1低。

总的来说,如果将来以一次性投资盈利“落袋为安”的,挑选本人对外直接投资税赋反而会变低;如果将来以项目分配的股利分配做为盈利,获得收入后用以再投资别的法人企业的,挑选先创立投资控股公司再投资到总体目标税收负担会变低;如果将来以公司股权转让完成盈利后,再投资其他项目,则二种计划方案在基础理论税赋上不确定好坏,自然,以投资控股公司境外投资,根据企业的纳税地点能通过转移的形式灵便调节,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在一些地域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实际上依旧是选用投资控股公司境外投资更适合。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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