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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限售股减持逾期未清算,税务稽查通告补个人税真的不合法吗?

2022-08-09 16:36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南京税务局第三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163号

蔡迦:(纳税识别号:210504********1327)

我区(所)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对自己的(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税情况进行了查验,犯罪事实及处分决定如下所示:

一、犯罪事实

你拥有北京市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称:中科金财,证券代码002657,2012年2月28日在中小板上市)限售股数量15316273股,并且于2015年3月2日所有公开。你于2016年1月至4月间6次高管增持限售股,高管增持总股数为12500000股,成交额625250000元,证劵公司已预扣预缴个税85127500元。我对以上高管增持限售股未进行个税结算申请。

二、处分决定及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证监会有关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税务〔2009〕167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证监会有关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务总局〔2010〕70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证券机构技术和规章制度提前准备结束后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相关个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108号)的规定,因为你无法提供此次高管增持限售股的计划成本材料,对自己的以上高管增持“中科金财”限售股个股12500000股的个人行为,按限售股出让收入的15%核准限售股原值及有效税金,应补征你“财产转让所得”个税21165000元。

限你(企业)自收到本裁定书生效日15日内到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将以上税金及税款滞纳金交纳进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调节。逾期未交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要求申请强制执行。

你(企业)若同我局(所)在缴税上有争议,必须要先按照本确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及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贷款担保,随后可自以上账款交清或者提供相对应贷款担保被税务行政机关确定生效日六十日内依法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南京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机关(图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实际上,类似案件我还记得当初该是广州地税局第一个做出来的。在国税地税合并前,质监总局税务稽查局就发布过一批数据信息给全国各地税务稽查局开展个人税查补。可是,现实状况中,有一些税务行政机关能够找到高管增持的个人,有一些普通合伙人很有可能一时无法找到,造成案子闲置。

当然,如今公开的这个案例,大伙儿争议的聚焦点或是聚焦于《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证监会有关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税务〔2009〕16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按照实际出让收益与实际计算成本出应纳税所得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经营者应自证券机构代缴并解缴税款的下月1日起3个月内,持盖上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和相关详细、真正凭据,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提出结算申请并办理结算事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申请办理退(补)税办理手续。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没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算事项的,税务行政机关不会再申请办理结算事项,已预扣预缴的税金从缴税专用存款账户全额的缴入财政。

如今,一部分人就觉得,你文档即然写,经营者假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算事项,税务行政机关就不再申请办理结算事项,开展出口退税、缴税的办理手续。那目前很多缴税的案例,很多都是经营者超过规定的结算期未清算,你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为何还去缴税呢,并不是违反167号文要求吗?

当然,这种情况一直结合实际有争议。我个人也认为,167号文这一条写不是太认真细致。但此外一派见解也不是没大道理,即:167号文只是行政规章,你不能大于《征管法》。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行政机关的责任,导致经营者、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经营者、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可另收税款滞纳金。

因经营者、义务人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金、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逃税、抗税、骗退税的,税务行政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金、违约金或是所获取的税金,不会受到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定。

自然,普通合伙人限售股出让,证券公司预扣税款未清算,肯定不能套逃税。可是,假如普通合伙人限售股减持,具体应缴纳税费超过预缴增值税而少缴的,税务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通告经营者申请缴税。自此,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且不申请少缴税款,能够列入逃税。

可是,这儿也有一个限期问题与是不是另收税款滞纳金难题。假如你定位于税务行政机关的责任,则追征期仅有3年,且不能另收税款滞纳金。假如你定位于因经营者、义务人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最多有5年,要另收税款滞纳金。从南京市税务局税务稽查三分局的通知单看来,欢迎来到不仅有税金也是有税款滞纳金的。那这样的事情,税务行政机关认定是依照五十二条第二个款“因经营者、义务人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于我们来说,现实生活中,这一经营者还是有机会根据税务司法诉讼去争取权利的。由于,税务行政机关总会把“因经营者、义务人计算误差等出错”扩大表述。大家检索过目前已公开的司法判例,有法院在裁定中否认税务行政机关对这一条的扩大表述,严格按照《征管法》本意来理解“计算误差等出错”。

当然,假如经营者限售股减持延付的税金比应缴税款多,造成多缴税了,未能结算期限内申请退税,中后期经营者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出口退税是不是可以呢?一样的思路,你167号文不可以违背《征管法》要求。经营者同样可以用《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一般纳税人超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税金,税务行政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回;经营者自清算缴纳税费生效日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行政机关规定退回多缴的税金并算加金融机构同时期存款利率,税务行政机关立即查证后应当立即退回;涵盖从财政中入库的,依照法律、行政规章相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回。即纳税人在3年内向型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退税,税务行政机关还是得退的。这一点,我们曾和部分底层税务工作人员沟通交流,一部分人还是认可的。自然,假如底层税务行政机关不配合,经营者依据《征管法》要求提起诉讼,打赢官司的几率也是比较大的。

当然,这类事情近些年应该要少很多了。由于,如今公司在IPO上市前,都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将限售股的原始成本费填写嵌入到中登系统中,拥有原始股成本数据信息,证券公司早已按计划成本缴税,许多并不是按高管增持收入的15%延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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