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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年尾到,留意排查个人借贷

2022-08-10 17:02

2021年结束,公司年末关账前,必须核查有没有个人借贷没还的现象,剖析人员类型、借款期限、贷款缘故,立即对个人借贷开展催款,以防止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政策规定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规范投资者个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务〔2003〕158号)要求,纳税年度内投资者以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以外),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以企业经营的,其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派,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为个人购买房产或其它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审批》(税务〔2008〕83号)要求,公司投资人本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以购买房产及其他资产,将使用权登记为投资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贷款本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取得的以上所得的,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分配利润,依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程计税个税;对除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之外其他公司的投资者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取得的以上所得的,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派,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工程计税个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以上所得的,依照“薪水、薪金所得”工程计税个税。

因而,个人股东向所项目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以企业经营的,未归还借款需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工程计税个税,征收率为20%。

个人股东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以购买房产及其他资产,将使用权登记为投资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户下,在贷款本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工程计税个税,征收率为20%。

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或其家人向企业借款用以购买房产及其他资产,将使用权登记为投资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户下,在贷款本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要做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以购买房产及其他资产,将使用权登记为员工户下,在贷款本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记入公司员工“劳务报酬所得”,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贷款缴税后又归还的税务解决

现阶段,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没有规定,以上个人借贷按照规定计缴个税后,本人又将贷款退还给公司的能够退回已缴纳的个税。正常情况下而言,个人借贷缴税后,将贷款偿还,不可以退回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西自治区税务局明文规定,公司投资人本人、投资人家庭主要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以前年度贷款征收的个税,尽管贷款在缴税后已偿还,但该行为的纳税时间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金不予退还。

提议

为防止本人年尾贷款没还,贷款做为有关所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公司在年尾前,对个人未还借款应分析原因,剖析本人是否属于个人股东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以及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属于公司员工;贷款是不是用以公司的生产运营;剖析借款期限。对存在贷款年末未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在年底前立即规定归还借款,如的确需要借款的,能够明年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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