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推行统一核算,移交货品用以市场销售,统一核算并不是归纳交纳
2022-08-10 17:08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配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推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别的组织用以市场销售需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建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货品,就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工程、供热、汽体以内。用以市场销售,是指受货组织产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料方开票;二、向购料方缴纳钱款。
对要求里的“统一核算”的认识,有觉得按照规定总机构和子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理应分别向分别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因而推理“统一核算”是指经批准由总机构归纳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的情形,其实就是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情形。
对于我们来说文件规定的“统一核算”并不是是指所得税归纳交纳,是指总机构对子公司的控制及其监管,是总机构并对会计、业务流程、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及管理,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连锁销售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中规定对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公司,合乎统一核算,统一标准化管理和经营及其其他条件,会对总公司和连锁店推行由总公司向其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统一申请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统一核算”与归纳交纳并不是一回事。
在部分省税务局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归纳交纳或是预征结算的文件中,确立归纳缴纳的总分机构中间移交货品没被视同销售,有些确立总分机构中间移交货品,不可开票。
此外,总分机构中间往往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有一定的表述,总分机构中间移交货品用以市场销售归属于组织内部结构的货物移交,并不是销售行为,不该缴税,但因为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推行属地的,假如总机构和子公司中间移交货品用以市场销售不当作应税行为,而是在最后市场销售时候缴税,将导致税款由移除地转移至移进并售卖的地区交纳,与此同时移进组织将无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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