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所得税税收政策汇聚(2021版)

2022-08-10 17:10

所得税税收政策汇聚(2021版)

一、适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捐助免税所得税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选购的货物,根据公益型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单位等国家行政机关,或是直接向担负疫情防治每日任务的医院,免费捐助用以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增值税免税、所得税、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捐助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9号)、《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支持防控疫情稳价等税金政策实施期限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28号);《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执行应对疫情一部分税金政策优惠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7号)

二、绿色环保充电电池免税政策

对无汞原电池反应、金属氢化物镍电瓶(又被称为“氢镍电瓶”或“镍氢电池电瓶”)、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氢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税所得税。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充电电池、建筑涂料征缴所得税的通知》(财务〔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绿色环保建筑涂料免税政策

对施工状况下有机废气(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成分小于420克/升(含)的建筑涂料免税所得税。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充电电池、建筑涂料征缴所得税的通知》(财务〔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废动植物油生产制造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准许,对运用废弃的动物油和食用油为主要原料生产制造的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食用油使用量所占比重不少于70%。

2、生产制造的纯生物性柴油符合我国《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规范。

“《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就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二)对不符合本现行政策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性柴油,或者以柴油机、柴油机成分调和制造的生物性柴油照章征缴所得税。

“废弃的动物油和食用油”的范畴确立如下所示:

1、餐馆、食品工业企业及家庭所产生的不可以饮用的动物与植物植物油脂。主要包含泔水油、油炸废旧油、泔水油和油烟机轻芳烃等。

2、运用小动物宰杀切分和皮革加工厂修削的废物处理提炼出的植物油脂,及其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服用油脂精炼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酸、甘油脂及含少许杂质的混合物质。主要包含酸化油、油酸、棕榈树酸化油、食用油油酸、白土镇油及薄膜蒸发馏出物等。

4、燃料生产加工或植物油脂存储过程中产生的不符服用标准的植物油脂。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运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制造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118号)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废旧动植物油生产制造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应用领域的通知》(税务〔2011〕46号)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运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制造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2016〕35号)

五、用废矿物油制造的工业生产燃料免税政策

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经国务院准许,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废矿物油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润滑油基础油、车用汽油、柴油机等工业燃料免税所得税。

(一)废矿物油,就是指工业化生产行业工业设备及车辆、船只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丧失或降低作用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经营者运用废矿物油制造的润滑油基础油、车用汽油、柴油机等工业燃料免税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部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有效证件上审批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运用”或“综合性运营”字眼。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性运营”的纳税人,还应当同时提供授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含“运用”的原材料。

纳税人在申办免税所得税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经营者应予以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规范,及其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之前6月之内开具的该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回收废矿物油应具备能展现其名字、特点、总数、接纳时间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净重务必占据90%之上。成品中需要包含润滑油基础油,且一吨废矿物油制造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得少于0.65吨。

3、运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运用别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计算。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市场销售免税政策成品油时,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字,并且在产品名字后充注“(废矿物油)”

(四)合乎本规定的纳税人运用废矿物油制造的润滑油基础油持续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润滑脂,或经营者购入运用废矿物油制造的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润滑脂,在申报润滑脂交易税款时按本期售卖的润滑脂总数扣除其消耗的合乎本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账户余额测算交纳所得税。

(五)对未达到对应的污染物排放规范或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产生违反规定排出个人行为之时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生效日,取消其享有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所得税现行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者自产生违反规定排出个人行为生效日已申请并办理免税政策的,应予以追讨。

(六)各个税务行政机关要采取严实对策,对享有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所得税现行政策的纳税人提升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经营者徇私舞弊骗领享有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所得税政策的,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之前骗领的免税政策税金,并自经营者产生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本年度起,取消其享有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所得税现行政策的资格,且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产生违反规定排出个人行为之时,就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实确认的,经营者产生未达到应予以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规范行为的当天。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现行政策下达前,经营者早已缴纳的所得税,合乎本现行政策免税政策规定的给予退回。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造成品油免税所得税的通知》(税务〔2013〕105号)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经国务院准许,《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造成品油免税所得税的通知》(税务〔2013〕105号)执行限期增加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前,经营者早已缴纳的所得税,合乎本通知免税政策规定的给予退回。

参照:《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对废矿物油再造成品油免税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告》(税务总局〔2018〕144号)

六、成品油批发生产制造工厂生产自用食油免税所得税

经国务院准许,对成品油批发生产制造工厂生产自用食油免税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批发制造业企业在生产成品油批发环节中,做为然料、驱动力及原材料消耗的自产自销成品油批发,免税所得税。对用以别的主要用途或直接对外开放售卖的成品油批发照章征缴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到本现行政策下达前,油品制造业企业生产制造自用食油早已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上述免税政策规定的,给予退回。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成品油批发制造业企业生产制造自用食油免税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98号)

七、油(气)田工厂生产自购成品油批发先征后返所得税

经国务院准许,现对油(气)田工厂生产自购成品油批发先征后返所得税难题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公司在采掘石油环节中损耗的内购软件成品油批发,暂按具体交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款,全额返还含有所得税。

2、享有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批发务必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由油(气)田创业企业归属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内部成品油批发制造业企业生产制造;

(2)从企业集团(总公司)内部结构选购;

(3)油(气)田公司在地质勘查、钻井作业和采掘工作环节中,做为然料、驱动力(没有运送)损耗。

3、油(气)田创业企业归属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国家财政部驻本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税收返还。实际出口退税方法由国家财政部再行制订。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油(气)田工厂生产自购成品油批发先征后返所得税的通知》(税务〔2011〕7号)

八、珠海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税所得税

珠海横琴、平潭县各自区域内公司中间市场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品,增值税免税和所得税。但以上公司中间售卖的用以其本区域内盈利性房产开发新项目的货物,及其按本通知第五条要求被取消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资格的公司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缴所得税和消费税。

参照:《国家财政部 中国海关总署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珠海横琴平潭县开发设计相关所得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51号)第二条

九、用已税车用汽油制造的乙醇汽油免税政策

对用购入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的已税车用汽油制造的乙醇汽油免税政策。用自产自销车用汽油制造的乙醇汽油,依照生产制造乙醇汽油所损耗的车用汽油总数纳税申报。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率后有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68号)

十、燃料油延缓征缴所得税

从2006年4月1日起,燃料油延缓征缴所得税。

参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6〕33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率后有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68号)

十一、自产自销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商品免税政策

为促进在我国环己醇类化工厂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准许,对用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退(免)税现行政策持续: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的企业(下称制造业企业)对外开放售卖的用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修复征缴所得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自产自销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用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按实际损耗总数暂免税所得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的企业(下称应用公司)购入并用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按实际损耗总数暂退回含有所得税。

退回石脑油、轻质燃料油含有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回所得税税款=石脑油、轻质燃料油具体损耗总数×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企业税款。

应用企业所在地负责人我国税务局(下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承担出口退税工作中。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据应用公司石脑油、轻质燃料油具体损耗量核准应退税金额,并出具“收益退回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成品油消费税出口退税),后附出口退税审核表、退税申请书等,提交本地财政单位。财政单位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益中退付税金。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制造业企业销售给应用公司用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仍按《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率后有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68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一部分轻质燃料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66号)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石脑油所得税免税政策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本文已失效)要求免税所得税。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内,对使用公司购买的用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已含所得税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按照本政策优惠第(3)条规定退回。

(六)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会对应用公司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入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的存货状况仔细检查核查,对损耗库存的已享有退(免)所得税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不可出口退税。

(七)2010年12月31日前,制造业企业直营进口的或授权委托进口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退返还未消的,仍按《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率后有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68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一部分轻质燃料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66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批发进口环节所得税的通知》(财进口关税〔2008〕1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进口关税〔2010〕56号)和《财务部 中国海关总署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口的石脑油所得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再次退回。

(八)用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生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之上(含50%)的企业,享有本政策优惠规定的退(免)所得税现行政策。合乎此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需在政策优惠通告下达后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报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九)丁二烯类化工厂产品是指丁二烯、pe、丁二烯及衍生品;对二甲苯类化工厂产品是指苯、二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十)应用工厂生产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原材料过程中所制造的所得税应税产品,照章交纳所得税。

(十一)用作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实际退(免)税管理条例,由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再行制订。

(十二)国家财政部驻全国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所得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个我国税务局要加强对所得税退(免)税的机构、监管,严格要求,堵塞漏洞。针对发觉并且经过查证的骗领退(免)税的个人行为,依规惩罚,并撤销退(免)所得税的资格。

参照:《国家财政部 中央人民银行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实行一部分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1〕87号)

为规范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退税政策,将《国家财政部 中央人民银行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实行一部分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1〕87号)里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节如下所示:

(一)我国境内应用石脑油、轻质燃料油(下称成品油)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原材料(下称化工原材料)的企业(下称应用公司),仅以直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的成品油生产制造化工原材料,向进口的所得税纳税地中国海关(下称中国海关)申请办理退回已缴纳的所得税(下称出口退税)。

办理退税时,中国海关依据应用工厂生产化工原材料具体损耗的油料总数核准应退税金额,办理收益退回书,应用“进口的成品油消费税出口退税”学科(101020221)出口退税。

(二)应用公司仅以国内成品油生产制造化工原材料,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下称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行政机关依据应用工厂生产化工原材料具体损耗的油料总数核准应退税金额,办理收益退回书,应用“成品油消费税出口退税”学科(101020121)出口退税。

(三)应用公司既购入国内成品油又购入进口的成品油生产制造化工原材料的,应分别计算国内与进口的成品油的购入量以及用以生产制造化工原材料的具体损耗量,向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行政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对国内成品油出口退税,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对进口的成品油出口退税,税务行政机关出示初审意见,连着进口货物报关资料、中国海关专用型缴款书和全自动进出口许可证材料等,提交中国海关复核。中国海关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办理。

应用公司未各自计算国内与进口的成品油的购入量和具体损耗量的,不予以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中国海关需向有关财政单位给予收益退回书,后附出口退税审核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财政单位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对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金给申请办理公司。

(五)税务机关和中国海关要加强协作,立即互换与出口退税相关的信息。

参照:《国家财政部 中央人民银行 中国海关总署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健全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原材料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3〕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石脑油、轻质燃料油退(免)所得税管理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由来:品税阁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