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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一方承担产品研发,另一方承担生产制造财务核算难题案例解析

2022-08-12 16:59

一、案例背景

A公司和乙企业签署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合同规定双方合作开发根据乙企业技术解决方案的商品。合作合同中确定了彼此的分工、岗位职责:

乙公司负责产品研发技术规范,产品研发必须采用承包方研发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向乙方采购的原料,但设备只有由甲方开展生产销售。

如果未来能应用承包方的解决方案生产出符合要求的商品,那样招标方会根据实际销售商品的总数给与承包方一定比例的许可费,直至生命周期完毕。

承包方早期对解决方案的资金投入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假如产品研发不成功,将来也无法获得对应的赔偿。

对承包方而言这类前期资金投入要不要开展成本归集做为履约成本,不久的将来完成收益时进行摊销费?或者说做为无形资产摊销开展递延所得税?因为技术性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是不是所有费用化?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背景较为复杂,生活问题的实质是对乙公司来说,该业务流程必须在设计阶段可用新会计准则或是无形资产摊销规则。假如是可用新会计准则,那样会涉及到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假如是可用无形资产摊销规则,则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考虑到合乎递延所得税的条件。

假如是觉得可用新会计准则,那么对A公司而言,实质上是授权委托乙企业进行相应的产品的研发,产品研发完成后,再根据乙企业的研发成果进行下一步的大批量生产;一般而言,A公司需要支付委托研发花费,在研发完成后由A公司有着该技术的所有权。

但,根据本案例的背景知识,彼此在这个阶段更重要的是根据分别的优点开展的合作,乙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开展产品研发,而A公司利用其生产加工水平进行生产。

对乙企业的研发,乙企业不可以在现阶段获得赔偿;A公司根据未来许可服务费来对乙企业进行补偿,存在很大的可变性,也难以做为可变对价确认为接纳委托研发,并核算成本费。

具体,合作合同也表明彼此是协作,并不属于招标方向乙方委托开发,承包方是产品研发收益,并核算研发成本。

那在不能作为委托产品研发的情形下,实际就是自主产品研发,产品研发完成后,受权给A公司应用。应该按照无形资产摊销规则的需求,区别研发费用的费用化环节和递延所得税环节,费用化时期的所有费用化,而递延所得税时期的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日后采用系统软件有效的形式摊销费。

但对于乙公司向A公司销售材料,即在标价公允价值的情形下,独立确认为销售材料就可以。而无形资产摊销的摊销费也和日后许可服务费收入确认配对着确定。即,对乙公司来说,依照自主研发的方式研发了无形资产摊销,日后受权A公司应用,在A公司生产制造之际必须购置乙企业的原材料。

本实例具体与肯德基,麦当劳也没太大差别,一方面你要交纳加盟费用,应用肯德基或肯德基的广告牌与技术,另一方面,你要购置他的原材料,即便饭店附近的菜市场鸡翅再便宜,你也不能买。

相似的,乙企业也是通过成功的技术性,扣除技术授权服务费,此外还专门卖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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