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束后两方开展合同变更增加工作年限案例解析
2022-08-12 17:00
一、案例背景详细介绍
A公司2021年初与顾客签署历时一年的技术服务合同,额度60万。2022年1月,企业和客户续签,将工作年限增加三个月,可是合同金额不变。
难题1:
该情形下,业务收入已经在2021年所有确定进行。2022年1月变更合同,2021年收益是否需要再次依照15月作出调整?假如错误收益调节,就会造成2022年仅有成本费并没有相对应的收益的情形,是否合理?
难题2:
该情形下,合同变更归属于合同变更的方式情况2或是情况3?
二、案例解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依据新会计准则:应当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强了可确立区分的产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加合同价款体现了新增商品独立市场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一部分做为一份独立的合同书开展账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此条(一)要求的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下称“已转让的产品”)与未转让的产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下称“未转让的产品”)中间可确立区分的,应该视作原终止合同,与此同时,将原合同书未履行一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书开展账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此条(一)要求的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产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中间不能确立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一部分做为原合同的构成部分开展账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影响的,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节本期收益。
(二)实际经典案例
本实例是提供帮助,依据后面彼此所约定的提升三个月服务项目期间的环境,我们能有效的预期双方的合同是一项依照期内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限内A公司向客户持续不断的给予同质化的服务项目,即归属于情况二。
例如彼此签订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每月所提供的服务全是相似的;例如是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这些。而情况三则是一项融合服务项目,各部分存有本质统一,团结起来才可以对客户充分发挥,例如进行一些信息系统集成工作等。本实例所提供帮助应当是能够区分的,具体原合同书早已执行完毕,就可表明是可以区分的。
(三)本案例的特性
本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如之上合同变更上述,存有已经执行中的合同,而本实例合同书早已执行完毕。这种情况要进行区别:
1.初次签订合同时即承诺日后有可能在不增加合同金额前提下提升服务项目期间的状况。
这种情况下,类似可变对价,只不过是欢迎来到可变性期内,在签署合同以后应该考虑可变性期间的危害,依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期内,分期付款确认收入,每一期确认的收益肯定不存在重大转到风险性。
如果甲企业未充分考虑该客观事实,中后期导致了提升服务项目,但收益已经全部确定完的现象,应该按照差错更正,开展追溯调整。
2.初次签署合同无其他承诺。
好像状况一的情形更实际。本实例早已给予完服务项目,又增加工作年限,但没有提升合同金额。假如初次签订合同时无其他承诺,以前确认收入的金额也不存在难题,也无未履行的剩下责任,仅仅服务提供方新的让价。
这属于新所发生的状况,假如新增加的三个月工作年限与随后的下一期合同书关系,可以做了一个合同书考虑到;不然只有依照没有收入仅有成本来结转。
自然税务上还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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