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的税务风险
2022-08-16 16:48
平时大家关注纳税人税务风险较多,但实际上做为义务人,税务风险更特别注意。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认真来琢磨一下这种情况。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是约定义务,不能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金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义务人。经营者、义务人务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金。
由此可见,义务人不能以我也不知道,或没有人告诉我要扣缴税款做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在实务中,义务人最经常涉及到的税务风险性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违纪行为:
一是逃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义务人采用前述列出方式,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金,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应扣未扣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要求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款且不收税款的,由税务行政机关向经营者追讨税金,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面一种逃税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处罚,后面一种应扣未扣税金不涉及刑事处罚。
许多义务人觉得,即使我疏忽,并没有扣缴税款,最多是三倍处罚,且实务中假如没有特别极端的情节,一般也不会最高罚,因此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性,太严重的后果。
但实际上,实务中总会看到那样的情形,纳税人和义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是税后工资所得的。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是贷款利息这些,那样的约定非常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义务人书面承诺代一般纳税人付款税款的,理应评定义务人“已扣、已收税金”。该法律条文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以国税发〔2002〕146号文分享,现阶段仍然合理。
一旦合作协议书确立是税后工资所得的,等同于义务人早已缴纳了税金。但现实中许多义务人签订了这种合作协议书,却并没有引起关注,也没有真正去做扣缴税款申请,而这就是属于虚假申报,合乎逃税的定义。
税务处理中定性为逃税,尽管已是比较重的不良影响了,却还算不上风险性较大,刑诉法中对于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才是最值得关注的。
依据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偷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经营者采用出轨、瞒报方式开展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请,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在五万元之上而且占各税目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之上,经税务行政机关依规下发追讨通知后,不补交应纳税款、不缴付税款滞纳金或是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经营者五年内部原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之上行政许可,又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在五万元之上而且占各税目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义务人采用出轨、瞒报方式,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部门立案后再补交应纳税款、交纳税款滞纳金或是接纳行政处罚的,不受影响刑事责任的追责。
从上面的规定看得出,义务人并没补缴税款后免刑责的规定,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在五万元之上,那就需要负刑事责任。
经营者少缴税款即便是十几亿,缴了税收滞纳金和处罚都不会涉及到刑事处罚,而义务人少缴五万之上便会涉刑。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定的义务人除开企业,也有本人。在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本人纳税意识还是很欠缺的情形下,做为义务人的意识,可能约等于零了吧。
一不留神,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这样大的风险性,义务人,你意识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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