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融合过去工作经验尽早清扫易错点
2022-08-16 16:48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融合过去工作经验尽早清扫易错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自购及发放给在孵目标应用的房产、土地资源,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向在孵目标给予孵化服务获得收入增值税免税……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4号),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还可以继续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享有《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 国家教育部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税款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件”)所明确的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12366北京市税务服务核心接纳经营者咨询热线的情况看,有关纳税人在明确免税政策业务范围、计算孵化服务收入和存留背景资料层面非常容易发生错误。
易错点1、违反规定服务项目享受优惠
在实践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在孵目标提供的服务是各种各样的,例如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会计协助、技术指导服务等。但是,并不是其所提供的全部服务项目都是属于孵化服务——依据120号文件规定,孵化服务即为在孵目标所提供的经纪代理、售后回租、研发和技术性、信息科技、公证服务咨询。换句话说,有关经营者仅有给予这种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所取得的相对应收益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特惠。
打个比方,2021年,甲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卵化目标租赁办公房获得收益3000万余元,给予财务咨询服务获得收益200万余元,给予物业管理获得收益400万余元。依据120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向卵化目标租赁办公房获得收入3000万余元、给予财务咨询服务获得收入200万余元,合乎孵化服务的范畴,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特惠,并且给予物业管理取得的400万余元收益,不可以享有增值税免税特惠。
由于孵化服务具体包括:经纪代理、售后回租、研发和技术性、信息科技、公证服务咨询5项信息。《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里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是分辨服务项目特性的基础性文档。有关行为主体最先应结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分辨本身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5项服务项目范围,在这个基础上判断是否为孵化服务,并精确可用120号文件的政策优惠。
易错点2、孵化服务收益未独立测算
120号文件规定,国家级别、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理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益。36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经营者混合销售免税政策、降税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免税政策、降税项目的销售总额;未各自核算的,不可以享有增值税免税特惠。
对于此事,小编提议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相关经营者,在开展计算时,应区别房产售后回租、经纪代理、物业管理服务、会计协助、研发和技术性、信息科技、公证资询等各个服务项目,并开设二级科目,对各种服务项目收入、成本等开展条理清晰的计算,这可以最准确地测算孵化服务的销售总额,进而能够更好地享受优惠。
易错点3、享受了特惠但未存留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在享受优惠环节中,还须搞好背景资料的留存备查。例如,有关纳税人在享有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惠时,应当及时搜集整理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材料、房产原值材料、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卵化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并妥当存留存放。
除上述三个易错点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享有120号文件各类优惠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必须通过国家级别或省级评定,享受优惠的创客空间应通过国家备案。
由来:我国税务报 创作者:陈艳春(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12366北京市税务服务核心)
2015年7月的分析——
创业孵化器、科技园区、高校园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适用的要求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自主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别、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自购及其免费或通过租赁等形式发放给在孵目标应用的房产、土地资源,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向在孵目标给予孵化服务获得收入,增值税免税。
本通知所指孵化服务是即为在孵目标所提供的经纪代理、售后回租、研发和技术性、信息科技、公证服务咨询。
二、国家级别、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理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益。
三、国家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评定和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高新科技、教育系统再行公布;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评定和管理条例由省级高新科技、教育系统再行公布。
本通知所指在孵对象是指合乎前述评定和管理条例规定的孵化企业、自主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别、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应按规定申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把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材料、房产原值材料、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单位依规提升后面管理方法。
2018年12月31日之前评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之日起享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评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自评定之时次月起享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时次月起终止享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五、高新科技、教育和税务单位应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性分享国家级别、省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客空间有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优惠认真落实。
政策依据:税务[2018]120号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 国家教育部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税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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