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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问题总结

2022-08-16 16:55

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疑难问题“一问一答”

在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审批各类企业的时候会发觉各式各样的难题,现就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存有的疑难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简要地整理。

问:归纳公司执行哪种所得税税收管理方式?

答:

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税款、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推行“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税款、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

(一)统一测算,就是指总机构统一测算包含汇总纳税企业隶属每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在内的所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类管理,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都是有对当地机构进行所得税管理方法的责任,总机构和子公司应分别接纳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税款,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预缴税款所得税。

(四)归纳结算,指的是在本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测算汇总纳税企业的本年度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抵扣总机构、子公司当初已就地分期付款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局调库,就是指国家财政部按时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益,依照核定的指数调整至地区财政。

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觉一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开设好几家子公司,而且存有当初新设立的子公司,请问一下是否需要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成立的子公司,第一年无需要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并且在本地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结构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结构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开设当初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初撤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备案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起,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款怎样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交纳?

答: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由总机构交纳,此外50%在各个子公司中间平摊交纳。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归纳测算的企业所得税,包含预缴增值税和年度汇算清缴应交应退税额,50%在各个子公司间平摊,各子公司依据平摊税金就地申请办理缴库或入库;50%由总机构平摊交纳,在其中25%就地申请办理缴库或入库,25%就地全额的缴入中央国库或入库。具体税金缴库或入库程序流程依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实行。

问: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每个子公司平摊占比三因素的数据来源是当年或是上一年度?

答:依照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三要素测算每个子公司的平摊占比。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一年度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三个要素测算各子公司平摊企业所得税款比例;三级及下列子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统一记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值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某子公司平摊占比=(该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各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和)×0.35 (该子公司员工薪酬/各子公司员工薪酬总和)×0.35 (该子公司总资产/各子公司总资产总和)×0.30

子公司平摊占比按上述方式一经确定后,除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况外,当初不作调整。

问:汇总纳税企业开展所得税清算时,子公司的职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用、工会经费、招待费等超限额,但汇总后未超限额,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答:不用,子公司不单独测算是不是超限额,只依据汇总后总分机构总体是不是超限额来判断是否开展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推行“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税款、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

(一)统一测算,就是指总机构统一测算包含汇总纳税企业隶属每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在内的所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类管理,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都是有对当地机构进行所得税管理方法的责任,总机构和子公司应分别接纳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税款,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预缴税款所得税。

(四)归纳结算,指的是在本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测算汇总纳税企业的本年度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抵扣总机构、子公司当初已就地分期付款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局调库,就是指国家财政部按时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益,依照核定的指数调整至地区财政。

问:汇总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如何备案?

答:必须办理备案,公司可以前去办税大厅备案,还可以登陆电子器件税务局备案,可以从【我要办税】-【信息管理汇报】-【资质信息报告】-【别的资质信息报告】-【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内容办理备案】控制模块进行办理。

政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应先其全部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包含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子公司)信息报其所在区域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基本内容子公司名字、等级、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纳税识别号及所得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名字、地址和邮政编码。

子公司(包含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子公司)应先其总机构、上级领导子公司和下级子公司信息报其所在区域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基本内容总机构、上级领导机构和属下子公司名字、等级、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纳税识别号及所得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名字、地址和邮政编码。

以上备案信息查询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公司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并办理变动税务备案。

子公司销户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先子公司销户状况报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并办理变动税务备案。

由来:北京市鑫税广通税务师公司 创作者:苏君 2022.08.03



2018年3月的解释——

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问题总结

近期,许多经营者资询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相关问题,我融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对经营者体现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核算整理,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问题一、什么是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

法人企业中国境内跨区域(指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相同)开设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通称汇总纳税企业)。需注意,汇总纳税企业不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

难题二、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选用什么样的征收管理方法?

汇总纳税企业推行“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税款、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

(一)统一测算,就是指总机构统一测算包含汇总纳税企业隶属每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在内的所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类管理,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都是有对当地机构进行所得税管理方法的责任,总机构和子公司应分别接纳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税款,就是指总机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预缴税款所得税。

(四)归纳结算,指的是在本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测算汇总纳税企业的本年度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抵扣总机构、子公司当初已就地分期付款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局调库,就是指国家财政部按时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益,依照核定的指数调整至地区财政。

难题三、总分机构怎样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就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规开设并领到非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且总机构并对会计、业务流程、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及管理的子公司。

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并且在本地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结构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结构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开设当初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初撤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备案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起,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以下三种独特情况也应注意:

(一)总机构开设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的部门(其他方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与管理工作部门分离核算的,可将该单位视作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单位与管理工作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不可以分离核算的,该单位不可视作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可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初因为重新组合等因素从其他公司获得重新组合当初以前已存有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作当初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中间,产生合拼、公司分立、管理层级变动等所形成的新开设或续存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作当初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难题四、总分机构平摊税款计算方式?

总机构按以下计算公式平摊税金:

总机构平摊税金=汇总纳税企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子公司按以下计算公式平摊税金:

全部子公司平摊税金总金额=汇总纳税企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子公司平摊税金=全部子公司平摊税金总金额×该子公司平摊占比

总机构应按照上一年度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三个要素测算各子公司平摊企业所得税款比例;三级及下列子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统一记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值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某子公司平摊占比=(该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各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和)×0.35 (该子公司员工薪酬/各子公司员工薪酬总和)×0.35 (该子公司总资产/各子公司总资产总和)×0.30

子公司平摊占比按上述方式一经确定后,除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况外,当初不作调整。

难题五、汇总纳税企业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减?

汇总纳税企业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扣减: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照专项申报和明细申请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当与此同时汇报总机构;三级及下列子公司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应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应划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请。

(二)总机构对各子公司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行政机关另有规定外,要以明细申报的方式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

(三)总机构将子公司隶属财产捆缚装包出让存在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专项申报。

难题六、总分机构可用不一样征收率怎样平摊缴税?

对依照税收法规、法规和别的要求,总机构和分公司处在不一样征收率区域的,先由总机构统一测算所有应纳税额,然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平摊占比,测算区划不一样征收率地域机构的应纳税额,再各自按各自的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金额,最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平摊占比,向总机构和子公司平摊就地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由来: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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