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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个人税汇算清缴:申请每一条数据信息都要有根据

2022-08-17 16:57

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正在进行。小编发觉,在实际操作情况下,一些纳税人和义务人对新政关键点仍然存在表面化,发生申请不正确。提议纳税人和义务人在汇算清缴以前,先了解清楚有关规定,不可以“主观臆断”地进行申报实际操作,保证申请每一条数据信息都要有根据。

安全风险一:差旅费和通讯费没按规定纳税申报

■经典案例

普通合伙人张某在H省某机关事业单位就职。2021年12月,张某劳务报酬所得为9000元。在其中,随发放工资的交通费和通讯补助分别是600块和100元。与此同时,张某本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总金额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总金额1000元。H省要求,公务车和通讯补助个税扣减规范,每人每月分别是500块和150元。在办理个税预扣预缴时,张某所属单位将随发放工资的交通费和通讯补助做为免税项目,全额的在应纳税额中扣除,确定张某本月应纳税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造成张某个税预扣预缴不正确。

■风险评估

依据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因公务车和通讯体制改革而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入,扣减一定标准的国家公务费用后,依照劳务报酬所得新项目计税个税。分月发放的,划入本月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个税;不按月发放的,转化到所在月并与该月份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后,计税个税。国家公务费用的扣减规范,由省税务局依据经营者国家公务交通出行、通讯费用的具体产生状况调研计算,报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并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办理备案。

本案例中,因为张某交通费超出我省规定的每个月500元规范,只有按500元减除,超出一部分应按规定记入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申报;与此同时,其通讯补助未超过我省规定的每个月150元规范,应按照100元按实扣减。由此,张某本月应纳税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元)。

张某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是个例。小编在缴税辅导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随发放工资了差旅费和通讯费,误将其作为免税项目全额的进行修复,没按规定纳税申报,少缴纳了个税。非常值得纳税人和义务人注意的是,随发放工资的差旅费和通讯费,并不是个税免税政策范围,仅仅个税扣除项目,主要扣减规范,由各省、自治州、市辖区税务局计算,报平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执行;并没有扣减标准的,应按规定纳税申报。

安全风险二:一次性补偿收益错按综合所得税申请

■经典案例

住户普通合伙人王某2008年上岗A公司。2021年12月,刘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赔偿金388726元,而本地去年的社平工资为68956元;与此同时,王某2021年劳务报酬所得95439元,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总金额17309元,专项附加扣除总金额12000元。

A公司在代收代缴个税时,将一次性赔偿金记入王某2021年度综合所得税,测算其应纳税额=95439 (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元),代收代缴个税=187988×20%-16920=20677.60(元)。

■风险评估

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修改后相关政策优惠对接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64号)要求,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在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3倍数额的一部分,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独立可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测算缴税。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单位在缴纳个税时,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益,超出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之外一部分,一律划入其综合所得税,导致多扣或者少扣个人所得税。A公司即是如此。

本案例中,A公司应首先确定刘某的2021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针对一次性补偿收益,应确定应纳税额=388726-68956×3=181858(元),相对应代收代缴个税=181858×20%-16920=19451.60(元)。王某当初应纳税所得额总计183.90 19451.60=19635.50(元)。

安全风险三:公益性慈善捐助不在预扣预缴时扣减

■经典案例

住户普通合伙人李某于2018年上岗乙企业,2021年每个月应发工资2.6万余元,每个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额度3800元,每个月专项附加扣除额4000元。除工资薪金所得外,李某无其他所得的。2021年3月,李某根据合乎抵扣资格条件的公益型社会团体捐助3万余元。捐助本月,李某未扣减捐赠的总计应纳税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其捐赠的抵扣额度=39600×30%=11880(元)。

由此,李某3月总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总计预扣预缴税额=27720×3%-0=831.60(元)。在年度汇算时,李某确定本年度应纳税额=(26000-3800-4000-5000)×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所得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评估

张某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对公益型捐赠税前扣除现行政策的认识存有误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益慈善事业捐助个税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税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实际实行规格进行了确立。在其中要求,居民个人所发生的公益捐赠开支,在综合所得税中扣除的,扣减额度为当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的30%。居民个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能选在预扣预缴时扣减,还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减。考虑在预扣预缴时减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测算扣减额度,其捐助当月的扣减额度为截止到本月总计应纳税额的30%。但小编在日常工作中发觉,一些纳税人在测算公益慈善事业捐助时,不在预扣预缴时测算扣减,忽视了还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减的规定,导致多缴个税。

本案例中,李某还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减捐赠支出。这样的情况下,李某3月总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总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总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总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未扣减捐助收入额为158400元,由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减额度=158400×30%=47520(元),捐助额未超过扣减额度,能够全额的扣减。2021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1年具体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顾及贷币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形下,假如李某考虑在年度汇算时扣减公益捐赠开支,可以少交税2064元(12384-10320)。

(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自由贸易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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