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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价被判断计税基础稍低且无正当理由

2022-08-17 16:58

拍卖成交价被判断计税基础稍低且无正当理由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利核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及其正规依据的判定标准,税收征管法未进一步明确,在“广州德案发”中,税企双方对上述问题造成异议,实例通过如下所示。

广州市德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德发企业”)将坐落于广州市人民中单的“美国银行核心”的自有房产于2004年12月对外开放竞拍,拍卖房产包含地下车库、铺面及其地面上办公楼,竞拍总面积59907.0921㎡,并且以成本价约1.38亿人民币交易量,德发企业按此价钱缴纳了增值税、堤围费等税费7,037,179.50元。广州市税稽一局在2006年查验过程中发现,竞拍环节中仅有一人参加竞价,交易量价格仅是2300元/㎡,不如市价一半且低于成本价,价钱比较严重稍低,因而再次核准成交价为311,678,775元,应补交税费8,827,270.15元,税款滞纳金2,853,748.92元,总计11,681,019.07元。德发企业不服气,觉得税务局再次核准房屋价值欠缺根据,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德发企业诉请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

此案直到重审,有关税务局能不能以拍卖价格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借口再次核准成交价并补征税金及税款滞纳金问题,法院的关键判决理由觉得:高效的拍卖场为根本无法绝对地清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准权,但税务行政机关履行核准权时仍应该有严苛限制。

在此案中,涉案人员拍卖场为担保金设定太高、一人竞价造成拍卖活动欠缺市场竞争,以相对较低的保存成本价交易量,综合性判断该次拍卖价钱不可以体现正常的的市场价格,且德发企业无法有效表明以上情况并未对拍卖活动的竟价造成影响的情形下,广州市税稽一局履行核准权,依规核准德发企业的应纳税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要求。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不是德发企业能够控制和确定,广州市税稽一局在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实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上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勒令德发企业补交以上税金所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归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无法律规定。因而被判广州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早已征收的税款滞纳金2,853,748.92元,并按照同时期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rmb定期存款按时基准贷款利率付款相对应贷款利息。

实务中,评定计税基础是不是偏低的比照规范一般包含成交价、出厂价、同时期同行业的历史卖价等。一般而言,按照法定条件进行的拍卖活动,因为通过公布、公平的竟价,无论拍卖价钱的高低,全是充分竞争的结果,相较一般的营销方式更容易客观地体现产品价格,能够视作市场公允价值价钱。

《广州地区税务局有关公布修定后<存量房交易组成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方法>的公告》(广州地区税务局公示2013年第10号)第六条,亦将根据具备合理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规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迁移,以竞拍溢价增资为组成计税价格视作正规依据。

但在此案中,拍卖活动的最低价与担保金设定不科学,拍卖总数不够,造成拍卖活动无法充分发挥竟价体制,成交价格远远低于价格行情乃至低于成本价。尽管德发公司因本身负债期满缘故,为拯救企业而迫不得已允许该拍卖成交价,可是并未对以上危害拍卖价格的关键竞价标准设定进一步做出令人信服的表述,从而被税务局评定计税基础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

利用该实例大家可以看到,一方面经营者应保持对税收管理的敬畏之心,切勿根据方式正当的掩藏来逃避纳税时间,比如在该案例中,尽管拍卖活动是反映价格行情的有效途径,可是竞价标准不科学造成拍卖活动缺失竟价体制,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天差地别。另一方面,留意在正常经营主题活动前提下,成交价稍低但具有书面通知的质证材料存留,在该案例中,若德发企业可以进一步表述竞价标准设定的合理化或该标准设置不受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坚信并对此案判决结果造成主要危害。

由来:正坤税务 创作者:袁晨新



2011年3月的分析——

税务行政机关能不能对竞拍买卖核准组成计税价格

前不久,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广州市地税局在广州某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部门诉讼案中申诉成功,并维持了我局税务处分决定,不可避免3000多万元我国税金的外流。小编从中得到很多启发。

据统计,在这里桩诉讼案中,上诉人公司于2004年把它价值3.1亿元以上的不动产仅以1.3亿售卖。广州市地税局通过调查取证,发觉该公司以合理合法竞拍之名减少成交价,进而躲避纳税时间的事实。一是竞拍存有许多问题,例如《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竞拍人需缴纳的违约金比例太高,超出起拍的50%。事实上,仅有一名竞拍人缴纳保证金和在场参与竞拍。二是房产坐落在广州市人民中路的繁华地段,但拍卖价格每平米平均价仅有2300元,显著稍低。经研究,广州市地税局给出了差别考虑到“竞拍合理合法”与“税款合理合法”的立场,以计税基础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为切入点,开展税款核准,并最终获得二级法院判决书的肯定。

小编认为,此案的审核申诉成功为类似案审彰显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一要敢于对披上合法化外套的偷税买卖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核准权。当税务行政机关发觉经营者申请组成计税价格显著稍低时,要充分搜集证据,对价格显著偏低的缘故开展详细分析,判断是否有正规依据。对于一些运用合理合法方式躲避纳税时间的交易行为,要敢于依规履行核准权。在上述案件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焦点应该是竞拍买卖能不能核准组成计税价格。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坚持其是由合法的竞拍方式将房地产售出的,拍卖价钱便是市价,不会有计税基础偏低的难题。而广州市地税局则坚持在竞拍存在重大缺陷情况下,将拍卖价钱做为组成计税价格归属于“应纳税额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要求,依规并对组成计税价格开展核准。最后,人民法院采取了广州市地税局的建议。

二需谨慎履行对不动产交易价格的核准权。税务行政机关应健全组成计税价格核准规章制度,确立科学合理的核准价钱参考标准、有利于监管的核准程序流程、对经营者异议的处理等要求,进而防止滥用权力,既保证核准根据、程序的合理合法,又确保核准结果的合理化。以上案子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能不能由税务行政机关对组成计税价格开展核准。该公司觉得,税务行政机关并不是更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单位,只是依据从房产管理局取得的零星房地产交易量数据信息,就给其拍卖房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开展核准,归属于乱用处罚权。广州市地税局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其《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发展观点作出了辩驳,并赢得了二级人民法院的肯定。

由来:我国税务报 创作者:唐铁建 张学干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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