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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免收贷款利息无需缴税?

2022-08-17 16:58

拆借资金:免收贷款利息无需缴税?

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绝大多数企业财税工作人员都懂,获得利息费用必须缴税。但在实务中,一些企业由于诸多状况未收贷款利息,就“名正言顺”地不想做税务解决。却不知道,公司间的资金借贷假如疏忽大意,会出现一些税务风险。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对L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并对免收贷款利息又未合规管理缴税的有关个人行为,作出了纳税调整。L公司是本地的一户制造业企业,很多年运营稳步增长,有大量闲置资金,因而存有大额资金借款状况。武进区税务局对其L企业2016年~2018年度税款状况进行风险应对时,发觉该公司对外借款存有2个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一:贷款转股权投资基金,未计贷款利息也未做相对应税务解决

●买卖关键点●

税务人员在剖析L企业的股权投资数据信息时,发觉L公司与J企业之间存在股权投资。经深度分析,发觉股权出让即为A企业。原先,L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先前出借A企业的资金,转化成股份交易对价,获得了A企业持有的J公司股权。

初始合同规定,L企业代A公司还款银行借款2000万余元。A公司在一年内,以每月1.5%的利息计算应支付给L企业的借款利率。假如A企业期满未还款,就因其持有的使用价值2000万余元J公司股权抵账,借款利率还需付款。贷款到期后,A企业还不起本钱,因此将J公司股份转让给L企业。L企业获得J公司股权后,未从A企业处获得别的账款。L企业由此觉得,不必缴付一切税金。

●风险评估●

本案例中,L公司将借款本金2000万余元变为股权投资基金成本费2000万余元,对A企业初始合同书应支付的利息费用,并没有确认收入,也未交纳对应的税金,存有税务风险性。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L公司与A企业间的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应计利息,贷款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日期、金额支付利息。L企业虽未具体接到贷款利息,但《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要求,各种各样占有、拆借资金获得收入,依照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为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并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取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当天,就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期。由此,在合同约定的还贷日,L企业即出现了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应按规定测算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到。因而,L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立即确定和上报收益。

●税务解决●

依据上述要求,L企业具体已发生贷款个人行为,且合同规定了借款利率的金额和扣除时长,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按照合同约定,L企业确定应收利息收益360万余元,在应收利息的当月,确定所得税应税收入360÷(1 6%)=339.62(万余元),与此同时调减应纳税额339.62万余元。

安全风险二:免费贷款账外运转,没按规定开展税务解决

●买卖关键点●

税务工作人员收到外界企业信息传递指出,L企业有大量拆借。在原始剖析时,税务工作人员无法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发觉相关征兆。在深度分析阶段,根据比对外界企业所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与进销存税票现金流,税务工作人员发觉:L公司与M企业、Q企业、X企业、D公司中间,存有资金流出和注入状况,且排出和流向的间隔时间,基本都在一年以上。但是对L企业与这四家企业中间产品销售实际情况,企业财税工作人员无法提供相对应根据。由此,税务工作人员分辨,L企业本质存有无息借款。企业财税工作人员明确提出,L公司与M企业、Q企业存有关联性,为同一普通合伙人操纵,能够不计入利息费用。

●风险评估●

经核实,L公司与M企业、Q企业不属同一企业内的企业,不可以享有增值税免征特惠。值得一提的是,M公司和Q公司在注册地址享受了所得税优惠税率,造成关联公司间存有实际税负差别,要进行应纳税额的调整。

针对企业提供实际性无息借款的举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向其他部门免费提供帮助,需视同销售服务项目确认收入。与此同时,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公司与其说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应纳税收入或是收入额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有效方式作出调整。

●税务解决●

本案例中,L企业将资金免息分期出借关联企业和非关联方总共四家企业应用,不符利息费用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必须视同销售确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而,L企业应按照同时期金融机构货款利率明确利息费用,补交所得税,与此同时调减应纳税额。

小编提示,现阶段,针对利息费用免税政策的政策优惠,仅限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和集团公司内企业资产免费借款。对一些企业而言,应收利息且不扣除,或直接承诺免息分期,并不能达到“避税”的效果,长期不申请反倒也会导致税务风险性。

由来:我国税务报 创作者:万姿君(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2008年12月的解读——

关联公司间拆借资金,扣除贷款利息是不是征缴增值税?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常见问题(之一)的通知>》(国税发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要求,借款归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地征缴范畴,而借款是指将资产贷与别人所使用的个人行为。依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企业还是其它企业,只要是你产生将资金贷与别人所使用的个人行为,均应视作产生借款个人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种征缴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流程征缴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要求:

一、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里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下称统借贷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产分拔给下级单位(包含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水准向下级单位扣除用以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不收取增值税。

二、统借方将资产分拔给下级单位,不可按高过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水准向下级单位扣除贷款利息,不然,将视作具备从业信贷业务的性质,解决其向下级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全额的征缴增值税。

贵司所讲的“关联公司间拆借资金”,假如合乎(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然应以取得的利息全额的征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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