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平台公司收入准则及所得税难题——根据甲平台与乙托运人实例
2022-08-17 16:58
在“大智移云物区”等新技术的驱动下,一个新的产业和商业运营模式层出不穷,对其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给出了新的挑战。平台企业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牵涉到具体多个领域,最常见包含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等餐饮平台,及其京东商城、淘宝店铺等电子商务平台,这些平台的税会解决存在一些难题和异议点,并导致了实务界和哲学领域的热烈讨论和关注。平台企业还涉及到一种特殊行业——运送,运输平台企业对经济的渗入尽管不如餐馆等行业,但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其存有的收入准则难题,开票及所得税难题亟待解决和规范。文中根据甲运输平台企业及乙托运人具体的实例,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的分析,开票方法,深层次运营模式内部结构展开分析,以求对有关问题给予有利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背景
交通运输企业甲,其实际经销商系个人驾驶员,在历史上存有二种方式。
旧方式:
甲公布运输需求,黄牛党根据本身网络资源寻找驾驶员接单子,并托运货品,黄牛党扣除驾驶员1%的附加费。驾驶员根据本身归属于的货运公司乙给A公司开税票。
创新模式:
A公司根据自身运输需求,自身配对驾驶员接单子托运货品。驾驶员仍然根据本身归属于的货运公司乙给甲开税票。可是A公司扣除驾驶员1%的附加费。甲不能通过乙企业开税票额度的形式完成该笔手续费的扣除。
请问一下:A公司收到的这一部分附加费如何执行会计账务处理?A公司账目经销商系乙,个人驾驶员名义上非企业经销商,存不存在合规管理或风险性?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的新老二种方式具体从未有过实质差别,只不过是因为新方式方法的诞生,之前依靠“黄牛党”,如今能通过信息科技完成有运输需求的终端客户与有输送量的运输队间的配对。该公司的业务方式应当就是大家大街小巷能够看见的“58速运”方式,与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等从未有过差别,该企业归属于平台企业。
(一)收入准则
从收入准则的角度看,因为网站只开展交易撮合配对,归属于中介的特性,除非是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和经济业务客观事实做为根据,存有平台企业对运输需求的客户担负主要责任,实际承运人所发生的关键风险性,例如货品损坏等,由平台企业对最后顾客负责任等客观事实,不然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将要1%的手续费做为收益,而非将全额的做为收益,并把99%的待偿还实际承运人的货款做为成本费。
(二)税金难题
因为A公司是平台企业,应当就收取的1%的钱款向托运人开票,由实际承运人向最后顾客出具运输发票。甲平台企业并没有向客户提供物流运输,不可向其开票,这个道理用火车车票代理商售票处来类型更容易理解,在过去的并没有网上售票的年代,旅客为了更好地想去火车车票代理点购买车票,代理点扣除购票人5块的服务费,做为酬劳。
本实例所不同的是,服务费由托运人担负,而非由旅客担负,可是并不影响结论,火车票(税票)这一凭据或是实际承运人,即物流运输给予方位有运输需求的客户出具。假如由服务平台出具,其未提供服务项目,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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