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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学科被税务税务稽查

2022-08-18 17:02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佛山税务局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2〕180号 2022-04-07

佛山***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264209A)

我区(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自己的(企业)(详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接纳虚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状况情况进行了查验,犯罪事实及处分决定如下所示:

一、犯罪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造成成本包括:记帐凭证号为记-032号相对应的引言为“暂估入账”的主营业务收入1,984,018.46元,记帐凭证号为记-043号相对应的引言为“暂估成本”的主营业务收入75,471.43元。之上2份记帐凭证总共税前列支成本费2,059,489.89元,存有缺少合理合法、高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开展成本费税前列支问题,且帐本中后面末见有效关联的会计账务处理及真正、合理合法、高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导致少缴所得税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企业缺少合理合法税前扣除凭证,而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背景资料,相对应开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导致少缴所得税514,872.47元。

二、处分决定及根据

(一)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处理事情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共2,059,489.89元,缺少合理合法、高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未就以上成本支出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做出对应的专项申报及表明,并且在要求限期亦无法填补给予相对应合理合法的发票、别的外界凭据及材料证明,相对应成本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拟追讨你企业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金514,872.47元。

(二)税款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自己的企业没按规定限期缴纳税费的举动,从滞纳税金之日起至具体交纳之日止,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限你企业自收到本裁定书生效日15日内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将以上税金及税款滞纳金交纳进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调节。逾期未交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要求申请强制执行。

你企业若同我局在缴税上有争议,必须要先按照本确定的期限缴纳税费或者提供对应的贷款担保,随后可自以上账款交清或者提供相对应贷款担保被税务行政机关确定生效日六十日内依法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佛山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机关(图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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