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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这类“VIP买房”方式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2022-08-18 17:02

在日常日常生活,根据选购VIP资质获得更贴心服务的现象很常见。小编工作中发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子的过程当中,也引入了“VIP买房”的形式——买房者先要向该企业的关联企业支付金额不菲的附加费,得到“优先权”才可以买房。那样,针对买房者支付的附加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呢?

实例

Y企业主要是针对房产开发与销售,根据直接销售、授权委托中介服务分销等形式进行产品销售。全部房子的买卖都由Y企业指定的销售主管承担洽谈,并基本商谈房产交易价钱,报检Y企业批准实行。

R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表面与Y企业不会有关联性。在实际操作中,Y企业同买家商讨,由买家先向R公司购买VIP资质,附加费通常是在100万元以下。收取费用后,R企业可以向买家出具收付款单据,或出具征收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Y公司与买家的约定,买家变成VIP后具有Y企业特殊新楼盘房子的优先权。与此同时,买家选购VIP资质产生费用适合于抵扣房产交易价钱。假如最后买卖并没有达到,此笔花费将全额退还给买家。在买家与R企业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Y企业才与买家签订购房合同,买家支付的房子价格为双方约定价钱扣除支付给R企业附加费后价钱。

Y公司向买家解释称,由R企业收取的附加费归属于宣传策划广告费用。Y公司在会计账务处理时,以扣除附加费后额度确定销售额,并以此收益为载体测算交纳相对应税金。

剖析

从外表来说,Y企业的解释与会计账务处理好像有理有据。但具体分析这几笔买卖后,小编认为Y企业由相关方收取费用抵扣收入的个人行为,容易造成少计收益,存有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要求,收益指公司在日常过程中所形成的、也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的、与使用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的总注入。第十四条与此同时要求,公司理应按照平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成交价计量检定收益。成交价是指企业因向客户出让产品而预计有权利收取的溢价增资额度。本案例中,Y企业销售房产的举动组成单项履约义务,与此同时归属于时段履行合同,因而应当在买家获得房子管控权时,依照与买家商谈的买房总价格确认收入,且不理应开展溶解。

融合Y企业的具体步骤剖析,房产交易价钱及其附加费都由Y公司与买家共同商定,且依据买卖多方承诺,附加费为房产交易价格的构成部分。换句话说,R公司对附加费并没有主导权。与此同时,即便R公司为Y公司提供了推广宣传服务项目,对应的开支一般应当由Y企业直接向R企业付款,并由R公司向Y企业出具相对应的发票。在销售房子时,Y企业可以通过向购买方扣除价外费用的形式,取回推广宣传成本。根据我国所得税暂行规定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总额为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Y企业应当以包括价外费用的市场价格测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鉴于此,小编认为Y公司将销售额溶解并由R企业收取的个人行为,存有主观故意少计收益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因为Y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扣除了买方位R企业支付的附加费,其所得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契税等税款缴纳的计税依据也会随之转变,发生少缴税款的状况。值得关注的是,在预估交纳土地增值税时,Y企业溶解给R企业收取的合同款还会影响增值率、投入产出率的计算。Y公司需要增加该笔收入准则一个新的销售额,并依据一个新的销售额再次确定增值率、投入产出率和适用的征收率,为此测算一个新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思索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起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可是,在任何交易方式下,企业都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的需求合规管理开展税务解决。像Y企业那样主观性搞混收益、花费界线,根据相关方以花费抵扣收入的方法少计收益,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举动,是不可取的,很有可能会给企业产生税务风险性。

虽然表面上看,Y公司与R企业不会有关联性,但是不清除R公司是Y企业私开的“公款私存”这一概率。伴随着税收管理能力的培养,税务行政机关可通过分析公司持仓关联、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状况、是否在实际上存有整体利益等,发觉二者之间的深度关联性,从而明确俩家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倘若二者有关联性,其行为很有可能归属于运用关联方交易迁移盈利。根据我国所得税法要求,公司与其说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应纳税收入或是收入额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有效方式调节。换句话说,Y企业的个人行为还可能面临转让定价风险性。

由来:我国税务报 2022年04月29日 版次:08 创作者:王积柱 王丽 郜蔚(作者单位:北京市经伟顺通咨询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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