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担负销货方贴现花费案例解析
2022-08-18 17:04
一、案例背景
A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品,以长期银行汇票方法清算。乙企业接收银行汇票后向银行开展汇兑,承诺贴现利息由A公司担负。
A公司将贴现利息支付给汇兑金融机构后,汇兑金融机构向乙企业付款100%票面金额。之后乙企业接到汇兑金融机构向其开具的贷款利息费用发票,依据税务规定,乙公司将此做为A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所有贷款利息总金额不含税金额,依照销售货物税率向A公司出具了价外费用税票,A公司将此价外费用记入产品成本。
请问一下乙企业因为并没有具体付款贴现利息,其接到汇兑金融机构开具的贷款利息费用发票及其向A公司开具的价外费用税票应如何开展会计账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乙企业
财务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开展计算,依照新收入准则的收入准则五步法实体模型,必须对合同对价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开展鉴别,鉴于乙企业仅仅市场销售了一项货品,表面看或许是牵涉到融资问题,可是,实际上是A公司由于自身资金问题,自己承担了汇兑费,并不是乙公司向A公司带来了买家股权融资。
该业务的基本交易条款该是该款付款,可是A公司付款能力有限,如果把A公司的股权融资费视作乙企业的销售额的一部分,并把乙企业再去银行汇兑的开支,作为一项销售费用,则对乙公司来说,会与此同时虚增收入和费用,而该业务流程常规收益便是不顾及融资费用的金额。
对于所得税难题,乃是税收法律的规定,避免偷漏税难题,税收法律视作收益,但财务核算时应该称之为代收代缴性质的,金融机构往往给乙企业开税票,主要原因是账款是支付给乙企业,贴现的对象是一致的,而不能A公司支付利息,乙企业取回本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交易额为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销售总额以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rmb之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理应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所指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方扣除的手续费、补助、股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赏费、合同违约金、税款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费、代收款项、垫款账款、包装打包费、外包装房租、贮备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它各种各样性质的价外收费标准。
(二)A公司
A公司所承担的汇兑花费能否递延所得税,确认为存货成本呢?因为库存商品早已生产制造结束,选购环节除开将导致库存商品做到预订场所的运输费记入库存商品外,不能然后将融资费用也递延所得税。这么做也会造成库存商品的价值虚增,应当直接成本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公司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属于合乎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筹建或是制造的,应当予以递延所得税,记入有关资产成本;别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本年利润确认为花费,计入当期损益。合乎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就是指需经过非常长时间筹建或是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实现预订可以使用或是可销售状态的固资、投资性房地产和库存等财产。
而A公司的购买并不涉及长时间生产或搭建,假如是购置还可以递延所得税,那样公司能通过贷款购置,再偿还借款,如此还能够少确定销售费用,多确定存货成本,显而易见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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