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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顺着现行政策“路轨”享有加计特惠

2022-08-19 16:48

做为“新基建”的主要行业之一,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趋势遭遇关键新机遇。从行业特点看,轨道交通产业专业知识、技术密集,必须多学科和多领域高、精、尖技术的交叉式与集成化,科研投入大。实务中,一部分轨道交通企业在可用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等政策优惠层面存有有误的现象。最近,小编对山东青岛市城阳区的好几家轨道交通企业作出了开展调研,发现在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时,有三层面风险性较为有代表性的,非常值得公司当心。

安全风险一:搞混“其它杂费”比例规定

◎经典案例◎

A公司是一家城市轨道配套设施制造业企业,根据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行政机关对其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觉,公司享有加计的其它杂费额度占研发支出比例达到18%。对于此事,A公司财务主管表述,该企业财务在税务处理中,混淆了其它杂费在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中比例规定。

◎风险评估◎

依据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研发支出里的其它杂费,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中比例规定各有不同。高新企业资格认定中要求,研发支出里的其它杂费不能超过总研发支出的20%,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中要求,研发支出里的其它杂费不能超过总研发支出的10%。

◎风险控制提议◎

针对其它杂费,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各自有着不同的核算规格,公司需要注意精确分析。从总体上,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确立,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杂费,主要包含技术性书籍教材费,材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科技产品研发保险费用,研发成果的查找、剖析、评定、论述、评定、审查、评定、工程验收花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报名费、代理费用,旅差费、会务费,员工福利费、填补养老保险金、填补医保费。

在高新企业资格认定中,与研究与开发主题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杂费,主要包含技术性书籍教材费,材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科技产品研发保险费用,研发成果的查找、论述、审查、评定、工程验收花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报名费、代理费用,会务费,旅差费,通讯费等。

2个规格尽管大致同样,但细处的差别更应该公司密切关注。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时,公司需注意,能够记入加计基数的研发支出,应该是对于关键部分的研发支出,针对单核心的那一部分,不予以加计,或限定加计比例。

安全风险二:将不征税收入记入研发支出

◎经典案例◎

B公司是一家城市轨道高新企业。税务行政机关对其B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觉,各个当地政府每一年对公司的研发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B公司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用以进行研发活动,构成了一系列花费。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相关政策不熟悉的前提下,B企业直接把这些费用记入研发支出,测算加计。

◎风险评估◎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下称“97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要求,公司获得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并将其用以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花费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可测算加计或摊销费。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公司的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花费或是资产,不能扣减或是测算相对应的折旧费、摊销费扣减。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将财政补贴等不征税收入用以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开支在所得税中是不允许抵扣的,对应的花费也不得享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风险控制提议◎

公司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时不能“一刀切”,把所有研发支出记入加计数量,反而是要准确区别缴税收益与不征税收入。缴税收益相对应的开支,可记入研发支出,开展加计;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则不能加计。

安全风险三:委托研发人为因素扩张花费扣减范畴

◎经典案例◎

税务行政机关对其轨道交通企业C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觉,C公司存有授权委托外界组织和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情形,并把产生费用全额的记入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的数量。

◎风险评估◎

依据97号公告第三条要求,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费用,可按规定抵扣;加计时依照研发活动产生费用的80%做为加计数量。授权委托本人研发的,应凭本人出示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加计扣除。

◎风险控制提议◎

公司在开展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要密切关注公司的研发项目是自主生产或是委托研发,还需要精确分辨两种不同方法核算的研发支出实际项目和额度。此外,留意研发费用加计扣减最新政策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政策对接。

融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健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关于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64号)等政策看来,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存在的花费,根据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研发支出并测算加计,受托方不得再开展加计;授权委托本人研发的,应凭本人出示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加计扣除。受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存在的花费,根据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的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受托海外研发支出不得超过地区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2/3的那一部分,还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受托人与受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受托方需向受托人给予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

原文章标题:轨道交通企业:顺着现行政策“路轨”享有加计特惠

2022年04月15日 版次:07 创作者:蒋超(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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