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款中海淘转运合同的计税方法
2022-08-22 17:34
非居民税款中海淘转运合同的计税方法
答:一、对外劳动用工合同中,同一新项目,所得税、所得税(或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是一致的。
1、归属于交纳增值税的项目:
海淘转运合同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所得税 增值税 随征税金(城维、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费等)
(关键环节:必须再加上增值税)
2、归属于“营改增政策”新项目需缴纳增值税:
海淘转运合同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所得税 随征税金(城维、教育附加费、地区教育附加费等)
提醒:特别要注意与公式计算1的差别,因所得税为价外税,这儿不用再加上所得税。
二、简略举例说明:地区某企业与某国外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假定为“营改增政策”新项目,合同金额为10万余元,不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双方约定我国需压力此项目在我国缴纳的全部税金。(核准毛利率为25%)
设计税依据为X,则:
X=10万余元 X×25%×25% (X×6%)×(城维征收率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率 地区教育附加费增值税率等)
按上述公式计算就可以计算出计税依据。则:
应缴所得税=计税依据×25%×25%;
应纳增值税=计税依据×6%。
三、假如是归属于源泉扣缴的项目(如:特许权使用费、房租、年底分红等),公司所得税率为10%(不顾及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下),但不必须核准毛利率。则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所得税=计税依据×10%。相对应要调整上述的2个计算方法。
四、另温馨提示:
1、海淘转运合同中,地区创业企业承担的税金,其经营者实质上是境外企业,因而地区公司不可凭完税证明将该部分税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测算扣减(查验环节中已发现有企业将承担的该部分税金做为成本在抵扣);(可扣减的特别情况:国税局办函【2010】615号)
2、要不是海淘转运合同书,且归属于应征入伍所得税新项目,则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所得税=合同金额÷(1 增值税率)。
归属于依照税款的所得税计算规范不一样进行筛选是指?
答:归属于依照税款的所得税计算规范不一样进行筛选是指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型税。
1、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基础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如在我国的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均采用从价计征方式;
2、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单位做为计税基础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我国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推行从量计征方式;
3、复合型税是指对课税对象采用从量和从价结合的计税方式征收的一种税,如对酒水征收的所得税采用从量和从价结合的复合型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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