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蓝红对冲交易”洗票虚开发票3.7亿,开具红字税票严防税务风险性
2022-08-23 17:01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老百姓检察院起诉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王善文,男,1980年**月**日出世,身份证件号码3501021980********,**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乙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福州市晋安区**寝室**号**模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大队刑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福州检察院准许,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田黄玉元,男,1969年**月**日出世,身份证件号码3501221969********,**族,初中文化水平,无固定岗位,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此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善文、田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黄某甲(均提起公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王善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福州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交给我院移送起诉。期间,我院依规各自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期内,我院依规于2020年2月3日依规增加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规核查查清: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2月,同案人罗某甲(已裁定)与“黄某乙”(提起公诉)合作经营,买了福州市晋安区**酒店用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后为福州市晋安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A企业),并且用买来的罗某乙达茂旗某乙身份证件挂名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再聘请梁某某某到税务行政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4月至10月期内,同案人罗某甲根据同案人林某丙、王某甲(均已裁定)等人的详细介绍,在没有实际货品买卖的情形下,运用福州市晋安区**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好几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中:
2015年4月至6月,因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企业)缺乏进项票,被告王善文根据同案人林某丙详细介绍,让*A公司为*B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票税款达326958.3元人民币,已抵扣税款326958.3元人民币。
依据福州我国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有关福州市晋安区**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评定》,*A企业出具给*B企业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无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于2018年已补交所有税金、交纳税款滞纳金。
2、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市*乙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乙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丙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甲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戊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己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乙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丙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丁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庚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市**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医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共19家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公司,在没有任何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形下,从犯罪团伙外公司获得手机上、冷冻产品、啤洒等物品的高额进项票,后通过19户犯罪团伙内企业出具蓝红对冲交易税票,开展洗票后,再对外开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323200597.9元,虚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达50241043.16元。
2016年至2018年期内,被告王善文在没有任何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形下,根据被告田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级人介绍,以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丙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己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乙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市*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名义向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税款总计1497765.97元,王善文以开税票金额的8%-9%加收开税票费。经查证:
(1)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内,同案人林某甲在明知并没有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形下,详细介绍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从被告王善文处获得以福建省*甲商贸有限公司为名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8025.5元,税款总计123217.37元。以上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税了。
(2)2016年11月,同案人黄某甲详细介绍福建省**信息技术公司的高某某从被告王善文处获得以福建*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壬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丁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名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8080元,税款总计51400.84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税了,后复税务行政机关通告,进行了进项转出。
(3)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内,被告田黄玉元在明知道并没有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形下,详细介绍福建省**建材有限公司的胡某某从被告王善文处获得以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丙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名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8653.30元,税款总计114350.4元。被告田黄玉元从这当中按开税票金额的2%获得正中间中介费。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税了,后复税务行政机关通告,进行了进项转出。
(4)2018年4月,被告田黄玉元又详细介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胡某某从被告王善文处获得以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5642元,税款总计44409.5元。被告田黄玉元从这当中按开税票金额的2%获得正中间中介费。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税了,后复税务行政机关通告,进行了进项转出。
(5)2018年1月至5月,被告田黄玉元详细介绍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甲从被告王善文处获得以福州*甲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丙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市*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名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179479元,税款总计1164387.86元。被告田黄玉元从这当中按开税票金额的2%获得正中间中介费。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税了,后复税务行政机关通告,进行了进项转出。
评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如下所示:
1、证据:我国税务局福州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榕税涉刑案件移送书、在逃人员信息录入、撤消表、居住证明、人口信息、死亡证、违法违纪历经查看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接纳各企业直接证据材料清单、取保侯审人资格审查表等相关担保人材料、银行明细、内资备案基本情况表、股东决议、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惩罚材料及有关证据资料、发票清单、税票影印件、关于请求帮助查看福州市*乙商贸有限公司等19户公司账户和郑某某等个人信息的函、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福州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查验存款账户许可证书明、违法违纪历经查看记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福州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有关回应福州市*甲商贸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填补调查的函、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有关回应信息化管理战术19户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填补调查的函、我国税务局福州税务局重要税务案审联合会榕税再审决字第〔2019〕4号案件审理意向书等证据;
2、证据:见证人胡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余某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阮某某某、邹某某某、苏某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叶某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程某某某、宋某某、翁某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李某丙、张某丙、陈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鄢某某某、吴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的口供与辩驳:被告王善文、田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丙、罗某某、张某甲的口供与辩驳;
4、鉴定评语:福州我国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有关福州市晋安区**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评定》;
5、辅助材料: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侦查确定;
6、财务审计报告:福建海峡会计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闽海财审(2020)第369号财务审计报告。
二、拒不履行裁定、判决
依据福州市晋安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王善文、福州市**医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本金10922000元,裁定贷款利息1543888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41240元,诉讼费用104344元,执行费78330元。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向被告王善文、张某丁传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行使权力,但被告未出庭解决并申报财产,长期性避开,欠付巨额负债迄今一分不还钱。2018年6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确定对被告人王善文执行行政拘留,王善文了解晋安人民法院早已并对行政拘留,再次避开、抵触实行。被告王善文明行为知应清偿债务,却在该案执行期间有大量生产经营盈利,数次隐匿、迁移收入和别的资产,故意避开、抵抗实行。
评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所示:
1、证据: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法院(2018)闽0111执恢318号移交公安部门侦察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明细、执行案件立案侦查申请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优化情况表、申请报告、申报材料接收单、福州市晋安区法院有关失信执行人王善文、失信执行人福州市**医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丁因涉嫌组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罪的说明及王善文、张某丁公司基本情况及营销额、水流、执行标的结算清单、晋安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级法院、高院判决书、晋安区法院执行通知书、悬赏执行申请报告、悬赏执行公示、执行裁定书、搜查令、拘押认定书、**药业公司证实、药品图片、帮助调查函、**药业公司回复函、实行询问笔录、申请书、证据调查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申请表、帮助查看储蓄通知单、银行明细;
2、证据:见证人林某丁的证词;
3、被害人的阐述:受害人朱某某的阐述;
4、被告人的口供与辩驳:被告王善文的口供及辩驳;
5、财务审计报告:福建海峡会计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闽海财审(2020)第370号财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王善文、田黄玉元违背我国税务管理要求,在没有任何真正买卖的情形下,让他人给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中,被告王善文让他人给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总计达1824724.27元人民币,金额较大,被告田黄玉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总计达1278738.28元人民币,金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王善文对法院的裁定、判决有实力实行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王善文在裁定宣布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理应数罪。被告田黄玉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投案自首,能够从宽或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立案侦查,请依规被判。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法院
检查官:陈宁伟
检察官助理:杨铭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王善文现羁押于福州第一看守所,被告田黄玉元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材料和直接证据七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由来:中国检察网
华税微评
前不久,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的民事起诉书。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在没有任何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形下,根据出具蓝红对冲交易税票开展洗票,再对外开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扣除服务费被检察院上诉。在当今大数据监管的大环境下,红字发票的出现异常出具早已成为税务机关的侧重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仅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才可以开具红字税票。一般纳税人获得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形但是不合乎废止条件的,或者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的,购方需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审批单对应的蓝色字体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高于180天验证限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再出具红字专用发票,但如果按时抵税了,则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将没时间限制。销货方或购料方都能够视情况明确提出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向税务行政机关索要通知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色字体并没有上述的限定,地区性的规定也难得少有参考专票的处理方式,大部分公司视运营情况自行解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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