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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旅游的小微企业能享受什么特惠?

2022-08-23 17: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下称降低征收率现行政策)。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34号)第一条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称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因而,同时符合要求的旅游业发展中小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享有所得税降低征收率政策和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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