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基金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2-08-23 17:17
M基金管理公司向国外境外汇款A股股息收入,但此笔收益并没有交税。北京市国税局获知信息后,提醒谈话M股票基金公司负责人规定补缴税款。M基金管理公司认为收益不可交税,并排列举一大堆原因。
2013年4月,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了解到了某达标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M基金管理公司向国外境外汇款其收益A股股利分配但并未补税的问题后,提醒谈话M股票基金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代理公司责任人,同时要求补缴税款。通过多次问责,税务工作人员最后成功将M基金管理公司所欠税款及税款滞纳金216.3万余元追征进库。
事发:M股票基金股息收益未交税
M基金管理公司是澳洲企业信托A股票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在马来西亚申请注册,是马来西亚的法人企业。A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委托AT公司负责其运营管理,AT公司是澳洲法人企业,从业跨产业投资基金及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服务业务。2006年4月,经证监会准许,AT企业获得QFII资质,并将其项目投资信用额度分给M基金管理公司。AT公司是A基金和M投资基金、运营、的管理受委托人。
自2006年11月起,M基金管理公司运用AT公司分配的投资信用额度中国投资公司A股股市,并授权委托AT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并管理方法其股票投资组合。与此同时,M基金管理公司聘请马来西亚的代理记账公司为他们提供日常行政部门和财务会计服务项目,并授权委托我国境内银行支行作为其在我国投资的项目托管银行。
2008年10月,M基金管理公司初次向国外境外汇款已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A股股利分配与交易A股个股的资本利得盈利,总共2300万美金。M基金管理公司对上述盈利中除A股股利分配以外一部分已执行税金交款责任,而对A股股息收益一直找寻各种理由未作缴纳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初谈:确立M股票基金不予以免税政策
在接到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A股股息收益按照规定应缴纳税费及违约金的通知后,M基金管理公司的税务咨询顾问以及业务代理组织B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赶到我局,税企双方就是否该缴税开展初次提醒谈话。
M基金管理公司觉得,2008年其向国外境外汇款的盈利是于2006年和2007年所取得的,不适合在我国2008年逐渐施行的所得税法。与此同时,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的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中要求:“对拥有B股或国外股国外企业,从发售该B股或国外股我国境内公司所获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暂免征缴所得税。”M基金管理公司觉得,从理论上来说,A股与B股从未有过不同之处,均是由我国企业发行的行业可股票市值,045号文件下达时未谈及A股,主要是因为那时候境外投资者尚无法对A股市场的投资。在我国2003年A股市场对境外投资者开通后,应对比0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A股股息收益可免于缴税。
对于此事,税务工作人员给予了否认。税务工作人员觉得,税收法律法规不能随便表述。045号文件规定暂免征税的范畴只限制于B股或国外股,并且2003年之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都没有出文确立A股股息收益可免于缴税或对比045号文件实行。与此同时,因为QFII特殊性,并对在股市的项目投资是不是造成盈利及其盈利是多少,在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并未颁布有关政策的情形下暂且不能明确,但M基金管理公司向国外境外汇款的部分资金能够确认为盈利,盈利所属期为境外汇款的本期。因而,M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10月向国外境外汇款盈利,应按照在我国新所得税法执行纳税时间缴纳税费和税款滞纳金。
对其M基金管理公司做了许多税收法律解释说明工作之后,2013年7月,M基金管理公司的心态有一定的变化,觉得理应从总体上股息收入所得的交纳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但是,M基金管理公司给出了新的建议。
再谈:M股票基金不符合税收协定标准
M股票基金于2013年11月13日宣布向税务行政机关递交享有中毛协约工资待遇申请办理。M股票基金在注册中指出,言是马来西亚法人企业,申请办理享有中国与马来西亚签定税收协定(下称中毛协约)中第十条工资待遇,即:“假如收款方是股利分配受益所有人,则所缴税款不可超出股利分配总额的5%。”
对其M股票基金申报材料开展细心审查和科学研究后,税务工作人员给出了审查意见。税务工作人员觉得,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怎样看待和评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9〕601号)第二条列举的7个不益于申请者“受益所有人”真实身份评定的要素和条件中,M股票基金合乎在其中5个。
税务工作人员觉得,M股票基金给予的资料表明,总公司A股票基金对M基金生产经营作出了诸多限定,M股票基金基本没有自负盈亏的权力。除股东会和公司秘书之外,M股票基金并没有从业项目投资、运营所需的部门和组织,唯一生产经营是授权委托AT企业在我国A股股市的投资。所以可以评定,M股票基金并没有独立自主的、实际经营主题活动。
M股票基金仅有4人左右股东会,并没有项目投资、管理方法、运营的别的组织、单位和人员,尽管财产比较大,但是其经营规模、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与所得的无法配对。
M股票基金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表明,从中国调至2300万美金是应A基金规定开展的。主要原因是A股票基金依据澳洲税收法律与市场作法需给投资者分派收益,因而规定M股票基金调至2300万美金至A股票基金。这样的事情合乎国税发〔2009〕601号文件中“对所得的或所得据以所产生的资产或支配权,申请者并没有或基本没有管控权或处理权,也不承担或非常少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而,按照国税发〔2009〕601号文件,通过对M股票基金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税务工作人员觉得,M股票基金并不是A股股息收益的受益所有人,所以无法享有中毛税收协定待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中国法人企业向QFII付款股利分配、收益、贷款利息代收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文)要求,M股票基金所取得的A股股息收益应按照10%的征收率缴纳税费以及税款滞纳金。
三谈:M股票基金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慎重起见,北京市国税局第二隶属税务大队与北京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一起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际性税务司,就M股票基金缴税、享有协约工资待遇等诸多问题开展专题汇报。国际性税务司经研究后,认同和支持了北京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二隶属税务大队向M股票基金宣布下发《税务事宜告知书》,告之M股票基金:“因并不是A股股息收益的受益所有人,故不予以享有中毛协约工资待遇;M股票基金所取得的A股股息收益,应依规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
这时,M股票基金又有了更多的念头。
M股票基金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认为,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湖北省等省份我国税务局实行国内与香港税款分配股利分配条文涉及到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决定》(税总函〔2013〕165号文),M基金A股盈利合乎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对比税收协定享有税款特殊政策。
2014年7月21日,负责人税务机关和M股票基金就是不是可以享受协约特殊政策重新进行了宣布提醒谈话。对于M股票基金的建议,税务工作人员表明,165号文件只下达到一部分省份,且实行范畴仅针对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那一部分企业,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自此并没有颁布新的有关税收政策文档。因而,165号文件不适合M股票基金。
自此,通过税企彼此不断数次沟通交流,M股票基金最后允许依照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税费及税款滞纳金。到此,在税务人员的数次提醒谈话和努力下,北京市国税局对QFII缴税的首笔税金及税款滞纳金216.3万余元成功追征进库。
评价:尽早制订海外投资收益人真实身份判定标准
评价人: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厅长邓远军
此案是北京市国税局对QFII缴税的第一起实例。涉案人员组织税款取得成功追讨,为北京市国税局将来解决类似案子积累了经验,又为其它地区是否对QFII享有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真实身份进行认定作出了示范性。
此案在税金追征环节中,税务工作人员为保证现行政策可用和表述准确无误,查阅了很多相关信息,仔细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要求,与M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著名中介展开了多次交战,全过程虽不顺,但经过本案的磨练,提高了税务人员的国际税收业务能力和提醒谈话水平。应对案件繁杂、涉案人员公司有心推迟等状况,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尤其邀请北京市国税局法规处人员及全局律师顾问参加,就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讨论与分析,通过多部门税务人员的共同奋斗,最后保证了税金成功追征。
自在我国2003年A股股市对境外投资者对外开放,截止到2014年8月底,A股市场已经有266家国外组织得到QFII资质。现阶段,国税发〔2009〕47号文件是中国税务行政机关对于QFII缴税的唯一文档,但目前我国对QFII“受益所有人”真实身份怎样进行判断,则仍无明确的规定。QFII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取决于其能不能享有税收协定低税率优惠,决定了QFII缴纳税费的总数。从QFII特殊性及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趋向看来,将来会越来越多QFII遭遇怎样课税问题。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尽早确立QFII税收问题以及“受益所有人”真实身份判定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为此加强监管,堵住税款系统漏洞,维护保养我国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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