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追债讨出了虚开专票按违法售卖追责
2022-08-24 16:36
实务中存在一些情况,被告方就是为了讨要负债,很有可能借款人还在讨要负债,但借款人必须税票给对方再能讨要,换句话说可能由于未开票而讨不上账款,然后演变成了“代开票”发票的状况。这个案件有趣的是竟然有急事由于负债未结清而引发,反映了一点,虚开增值税票的爆发点在哪里都是没有规律的,也许一个偶然的事件就引爆了,所以需要避开为宜。
李伟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9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
被告李伟,男,出生地点河北保定,户口所在地河北保定市博野县,现居北京市延庆区。涉嫌犯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北京公安局延庆县大队关押,隔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4日被北京公安局延庆县大队取保侯审,同一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取保侯审,同一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侯审。
辩护律师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22〕22号起诉书控告被告李伟因涉嫌犯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立案侦查。我院依规适用简易程序,推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分派检查官刘雪妍到庭支持公诉。被告李伟以及辩护律师李硕出庭参与起诉。该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控告:2021年12月17日,被告李伟经张某详细介绍,为巫刚(提起公诉)出具购方为“深圳市××企业”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价税合计rmb20.5万余元,用以巫刚帮其好朋友李某从深圳市××企业清算工程进度款。因此李伟扣除9%的“辛苦费”即rmb18 450元,变向售卖其从国家税务单位申领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公安局延庆县大队百泉公安局在对待一起经济纠纷时,发觉李伟、巫刚(提起公诉)因涉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线索,后由延庆县大队刑事侦察大队将李伟、巫刚(提起公诉)口头传唤归案。
对于以上控告,公诉机关复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觉得被告李伟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总计十万元之上,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立案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应当以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李伟归案后志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认可控告的犯罪事实,想要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并对从宽处罚,提议判处被告人李伟管控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被告李伟对公诉机关控告的事实、罪行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名具结,在开庭审判环节中亦情况属实。
被告李伟的辩护律师李硕对公诉机关控告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核心辩护意见为:一、被告李伟无犯罪前科,系第一次违法犯罪;二、被告李伟案发前积极警报并如实供述案情,系投案自首;三、被告李伟系因与李某存有债务关系,为索取负债才以虚报方式向巫刚售卖增值发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四、被告李伟已全额交纳税务机关的处罚,犯罪结果伤害比较轻;五、被告李伟自行认罪认罚。综上所述,期待人民法院采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清:
2021年12月17日,被告李伟经张某详细介绍,为巫刚(提起公诉)出具购方为“深圳市××企业”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价税合计rmb20.5万余元,用以巫刚帮其好朋友李某从深圳市××企业清算工程进度款。因此李伟扣除9%的“辛苦费”即rmb18 450元,变向售卖其从国家税务单位申领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公安局延庆县大队百泉公安局在对待一起经济纠纷时,发觉李伟、巫刚(提起公诉)因涉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线索,后延庆县大队刑事侦察大队将李伟、巫刚(提起公诉)口头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李伟的口供和辩驳,另案被告巫刚的口供和辩驳,见证人张某、张某的证词,李伟与张某、巫刚的微信记录,郑某、李伟及北京市××企业的银行交易明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司法机关查询信息通知单,深圳市××企业开具的说明,北京公安局延庆县大队刑事侦察大队开具的工作说明,冻洁北京市××企业户下北京农商银行帐户、冻洁李伟户下农业银行账户的办理手续,扣留李伟手机上一部、李伟保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4张的办理手续,接报警通过、到案经过、居住证明,有关对犯罪嫌疑人李伟开展社会发展调查情况的有关表明二份等证据矢信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伟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总计十万元之上,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控告被告李伟犯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控告的罪名成立。被告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系挑明,给予从轻处罚;被告李伟自行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度,给予采取。被告李伟的辩护律师李硕的相对应辩护意见,我院已采取;辩护律师李硕明确提出李伟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此案查清客观事实不符合,我院不予以采取;辩护律师李硕的其他辩护意见,我院酌予采取。综上所述,依据被告李伟犯罪的客观事实、犯罪的性质、剧情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犯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管制的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款限始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矢信冻洁的李伟户下农业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元,给予收走,上缴国库。
三、矢信冻洁的北京××企业户下北京农商银行帐户,给予解冻。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归还被告李伟。
五、随案移送的发票抬头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做为物证存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利用我院或是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形式起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审判员 黄全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传生
法院书记员 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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