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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公司:搞好税务解决“常规体检”

2022-08-24 16:36

7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公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全力推动生物产业、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和健康产业的高速发展。生命安全公司通常涉及到生命安全、聪慧检验、药物研发等前沿领域,科研投入比较大,对内部结构税务管理方法的要求很高,必须十分重视风险管控。

易错点1:免费给予写字楼未作视同销售解决

生命安全公司通常选用群集式管理方法。在群集式管理机制下,一些企业的关联公司中间不仅在业务上密切对接,并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统一管理。这导致一些生命安全企业对免费给予应用的资产税务解决有误,引起税务风险。

◎经典案例◎

M企业是一家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公司,租用了一栋办公大楼,免费发放给分公司N公司运营应用。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觉,对租用甲写字楼所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气,M企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了进项税,而对免费发放给N企业所使用的写字楼,却未作视同销售解决。

◎剖析提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是个体户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别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举动,视同销售货物。案例中,M企业因为了解粗心大意,将N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房租、水电气等对应的进项税,记入了自己本期可抵扣进项税,但未测算免费发放给N企业应用物业的视同销售收益,不符合规定规定。

针对无偿使用的项目,相关企业尽量做好台账,细心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与销项税,精确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没有出现少计收益、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易错点2:常规化更新新项目享有加计特惠

科研投入比较大,是生命安全公司的关联性特性。在这个过程中,精确可用研发费用加计扣减政策优惠,对生命安全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可是,一些生命安全公司在研发费用归集时,误将常规化更新新项目列入在其中,给自己带来风险性。

◎经典案例◎

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公司Q公司在所得税税务申报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特惠。可是,针对Q企业正在进行的某研发项目,税务行政机关在整理项目情况后认为,此项目归属于新产品的常规化更新,不可以可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因此,税务行政机关授权委托市科学技术创新联合会,对此项目作出了评定。市科学技术创新联合会回复称,因为创新能力较弱、末见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资料等因素,Q企业此项目未成果鉴定,不可以可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剖析提示◎

根据相关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对企业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市级(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示鉴定评语,高新科技单位应及时回复建议。若经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可以享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公司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时,要重点关注自己的研发项目是否满足政策规定。需要提醒的是,高新企业申报加计时,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属实申请加计额度,并按规定核算和保留背景资料备查簿。

易错点3:将“配套设施购置”相当于“配套设施出入口”解决

近些年,生命健康产业早已成为全球一大网络热点产业链。“走向世界”扩展国外市场,扩张国际影响力,实现在全球市场跑道的高速发展,是不少生命安全公司的挑选。但对于一些“走向世界”的生命安全企业而言,进出口业务的税收管理方法,是风险性多发区。

◎经典案例◎

医疗器械企业P企业主要是针对氧化锆陶瓷瓷块等口腔材料的生产与出入口。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从进项税组成看来,P企业所发生的购置个人行为,主要涉及氧化锆粉等有机化学原料,但申请进出口退税时,却将部分数控雕刻机等设备以视作自产自销的形式进行了申请。经与企业财务主管沟通交流,税务工作人员发觉,这主要是因为公司觉得,代客户在国内采购的数控雕刻机等设备,能够一并出口退税。最后,对P企业已申报的数控雕刻机等设备,税务行政机关作出了不予以出口退税解决。

◎剖析提示◎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2〕39号)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视作自产货物,增值税免税,对应的进项税抵扣应纳增值税额(不包含可用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那一部分给予退回。在其中,视作自产货物的购入货品,是与本创业企业生产制造的货物归属于配套设施出入口,且出入口给进口的本企业自产货物的海外单位或个人。与此同时,该货品还应主要是用于检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零配件,或者没有经过本企业生产加工或拼装,出入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构成机械设备。

在本案例中,数控雕刻机等设备其实就是P企业应海外客户的要求,在出入口自产自销氧化锆陶瓷瓷块的前提下,独立代其开展采购的,并不属于配套设施出入口的情形,不可以可用视作自产自销的政策。P企业应先数控雕刻机等设备的销售总额申请免税政策,并把相对应的进项税开展转走。

医疗器械生产公司在开展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精准区别出口的商品是否为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出入口是否满足视作自产自销有关规定,加强内控制度,避免因现行政策可用不正确造成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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