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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批发公司: 在所得税关键点处理上下足功夫

2022-08-24 16:36

企查查数据表明,截止到8月4日,香烟批发和零售有关企业登记超出67万家和。对香烟批发企业而言,合规管理交纳所得税是税收管理方法的重要环节。从小编掌握的情况看,一些香烟批发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层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必须造成足够重视。尤其是在所得税关键点处理上,应当下足功夫。

批发价多类别商品:不一样烟目记税要求不一样

香烟批发公司主要是针对批发销售烟草、电子蒸汽烟和雪茄烟等涉烟业务流程。批发的产品类型不一样,记税要求也不一样。

假如批发销售是指烟草,应按规定测算交纳所得税。依据所得税暂行规定、《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征缴范畴注解〉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和《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务〔2015〕60号)的规定,但凡以烟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采用哪种辅材,均属于“烟”这一税目地征缴范畴。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阶段推行11%比例税率和0.005元/支定额税率结合的复合型征收率。依据这一规定,公司批发销售烟草,应按照复合型计税方式,测算交纳所得税。

打个比方,甲烟草局为从业涉烟批发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A公司向烟草零售公司批发销售A烟草100箱(500万支),销售总额500万余元,公司批发价阶段应缴所得税=500×11% 500×0.005=57.5(万余元)。

假如批发销售是指雪茄烟,则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依据税务〔2015〕60号文件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雪茄烟仅在生产过程中按36%的征收率从价计征所得税,在商业批发价阶段不纳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雪茄烟型烟草与雪茄烟是不一样的烟草种类。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一条要求,烟草是指将各种各样烟草切割成烟斗丝,依照秘方规定匀称混和,添加糖、酒、调料等辅材,用白色盘纸、深棕色盘纸、涂布白板纸或烟草薄片经设备或人工卷制的一般烟草和雪茄烟型烟草。而雪茄烟是指以晾干烟为主要原料或者以晾干烟和烟叶为主要原料,用烟草或烟纸、烟草薄片做为滤棒内包皮过长,再换烟草做为滤棒外包皮过长,经设备或手工制作卷制而成烟草制品。换句话说,雪茄烟型烟草做为烟草,须在批发价阶段测算交纳所得税。

假如批发销售是指电子蒸汽烟,则暂时不交纳所得税。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电子蒸汽烟,包含烟蛋、烟具及其烟蛋与烟具组成销售的产品等。在我国执行税收法定原则,现阶段并无对电子蒸汽烟在批发销售阶段征缴所得税的明文规定。

混合销售零售与批发价:应分别计算销售总额与销售量

实务中,一些香烟批发公司也会根据设立品牌门店等方式,对外开放零售烟草。依据税务〔2015〕60号文件第二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烟草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理应各自计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总额、销售量;未各自计算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总额、销售量的,根据所有销售总额、销售量计税批发价阶段所得税。

假定A公司除开批发价烟草外,还设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品牌店,承担对外开放零售烟草。2022年7月,该品牌店批发销售B烟草200箱(1000万支),销售总额500万余元;零售C烟草100箱(500万支),销售总额750万余元。

如果甲公司在计算时,已各自计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总额、销售量,则零售C烟草不必交纳批发价阶段所得税,批发销售B烟草应交纳所得税500×11% 1000×0.005=60(万余元)。要是未各自计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总额、销售量,那样,A公司需要按照所有销售总额、销售量测算交纳所得税,共应交纳所得税(500×11% 1000×0.005) (750×11% 500×0.005)=145(万余元)。

外包装做价市场销售:记入销售总额一起交税

实务中,一些卷烟批发公司会让烟草此外继续做外包装,以促进卷烟销售。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应税消费品连着外包装售卖的,不管外包装是不是独立计费以及在财务会计上怎样计算,均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中,测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外包装不做价随着商品销售,反而是扣除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则不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中缴税。而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外包装不会再退还的或是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保证金,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对既做价随着应税消费品市场销售,又此外扣除保证金的外包装,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退回保证金的,外包装及保证金均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打个比方,A公司为促进卷烟销售,自行购买外包装,将成条烟草分开包装成两外包装进行销售。2022年7月,A公司共选购外包装10万余元,并所有在本月分开包装市场销售。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这批外包装应记入烟草销售总额,测算交纳所得税10×11%=1.1(万余元)。

(作者单位: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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