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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利息费用归属于金融业同业往来利息费用?

2022-08-24 16:55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有关金融企业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务〔2016〕70号)要求:“一、金融企业进行以下业务流程所取得的利息费用,归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税务﹝2016﹞36号,下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业同业往来利息费用: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指的是金融企业中间实施的同行业资产存进与存出业务流程,在其中资产存进方仅是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金融企业。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就是指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该项经营范围的金融企业实施的同行业资产借出去和筹集资金业务流程。此条文所指“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该项经营范围的金融企业”主要指农信社中间及在金融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列报的经营范围含有体现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金融企业。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就是指银行业(受托方)接纳金融企业(受托人)委托向客户需求支付,受托人在到期还款日还款代付项利息的资金融通个人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就是指金融商品持有者(正回购方)将债卷等金融商品出售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前提下,买卖双方约定不久的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用承诺价钱从逆回购方买回相同总数相同债卷等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

(五)拥有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就是指依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金融企业法人代表在全国各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券销售市场公开发行的、按照约定付息的商业票据。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就是指商业银行储蓄类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在全国各地银行间上公开发行的记账式按时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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