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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时间内开展办理备案,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吗?

2022-08-24 16:57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减免税费管理条例>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将增值税免税分成核准类增值税免税和办理备案类增值税免税,什么叫核准类增值税免税呢?核准类减免税就是指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税新项目;

什么是备案类免减呢?办理备案类增值税免税就是指不用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税新项目。

在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中,许多税收政策都实行办理备案。

那样问题就来了,若是在办理备案期限内并没有按规定完成办理备案,是不是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觉得不可以享有,过去了限期归属于经营者放弃了自己能够享受的权力;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能够享受。接下来小编就以上问题按相关规定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看未能期限中进行办理备案,是不是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呢?

依照《减免税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依规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工资待遇,可是未享有而多缴税款的,经营者还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规定退回多缴的税金。”除此之外,《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税务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建议》(税总发[2014]107号)中第十一要求,执行备案管理。各个税务行政机关理应严苛区别行政审批制度和备案管理方法,不予以事先审批性办理备案方法变向执行审核。执行备案管理的事宜,经营者等相对人理应按规定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备案原材料,税务行政机关理应把它作为提升后面管理方法的相关资料,但是不得到经营者等相对人并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借口,夺走或是限制其依规占有的支配权、所获得的权益、获得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主题活动。经营者等相对人未按照规定执行备案手续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修复。

因此,按上述要求,对经营者未能时间内开展办理备案,或是能够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是,针对未能时间内开展备案的个人行为,税务行政机关要依法进行修复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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