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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我都清楚吗?

2022-08-24 16:57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或处理收益相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8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11号)对政策性搬迁涉及所得税事宜作出了明文规定,但2013年第11号公告并未明确缓冲期政策性搬迁中,拆迁所得的所形成的重设财产能够抵扣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计算方法。公司可以有效进行缴税筹划,以享有缓冲期政策性搬迁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

有关规定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11号要求,凡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起效前已经签署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拆迁结算的公司政策性搬迁新项目,公司在复建或修复生产中购置的各种财产,可作为拆迁开支,从拆迁收益中扣。但购置的各种财产,应去除该搬迁补偿收益后,做为该资产的计税依据,并按规定测算折旧费或费用摊销。

依据该公告规范,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2012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拆迁结算的,按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11号实行。即假如拆迁所得的(拆迁收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第八条上述拆迁开支)-重设财产>0时,在拆迁进行本年度,记入应纳税额,重设财产不会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假如拆迁所得的>0,但拆迁所得的-重设财产≤0,只有下降至0;假如拆迁所得的≤0时,在拆迁进行本年度以实际额度记入应纳税额,重设财产禁止在本期扣减,可按规定测算折旧费或摊销费用。

经典案例

实例1:甲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开展总体拆迁,且该拆迁合乎政策性搬迁标准,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2012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拆迁结算。期间,甲企业获得政策性搬迁收益16000万余元,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第八条上述的拆迁开支2000万余元(资产原值3000万余元,折旧摊销及清除花费1000万余元,相同),购买土地资源5200万余元,建造房屋3600万余元,购买机器设备3200万余元(房子、机器的残值率均是5%,相同)。

甲企业的税务解决如下所示:

拆迁所得的=拆迁收益16000-拆迁开支2000=14000(万余元)。

拆迁所得的-重设财产=14000-(5200+3600+3200)=2000(万余元),在拆迁进行本年度记入应纳税额,重设财产不会再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即重设财产能够抵扣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为零。

实例2:乙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开展总体拆迁,且该拆迁合乎政策性搬迁标准,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2012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拆迁结算。期间,乙公司获得政策性搬迁收益11000万余元,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第八条上述的拆迁开支2000万余元,购买土地资源5200万余元,建造房屋3600万余元,购买机器设备3200万余元。

乙公司的税务解决如下所示:

拆迁所得的=拆迁收益11000-拆迁开支2000=9000(万余元)。

拆迁所得的-重设财产=9000-(5200+3600+3200)=-3000(万余元)。既能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设资产的计税依据为3000万。

是否对能够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3000万余元重设资产的计税依据在各类资本中间进行分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11号并没有作出规定,小编明确提出如下所示二种计划方案:

第一种计划方案:选用能够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设财产占所有重设资产的比例计算。

能够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设财产占所有重设资产的占比=3000÷(5200+3600+3200)=25%.

假定土地使用权证按50年摊销费,则每一年摊销费用为104万余元;房屋按20年计提折旧,则每一年折旧率为171万;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则每一年折旧率为304万余元。那样,财务会计上每一年重设财产能够记提折旧和摊销费用总计579万余元(104+171+304)。

每一年能够抵扣的累计折旧和土地使用权证摊销费用=579×25%=144.75(万余元)。

1.假如乙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财务会计上已经将发送的政府补贴确认为递延收益,按本年度计算出来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到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上每一年可按照144.75万余元作纳税调整降低解决。

2.假如乙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因为财务会计中对全部重设财产立即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解决重设财产不会再记提折旧和摊销费用434.25万余元(579-144.75)作纳税调整提升。

第二种计划方案:由企业按重设财产,自己挑选折旧费或摊销费最少期限短某一类或几种财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1.假如乙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财务会计上已经将发送的政府补贴确认为递延收益,全部重设财产按本年度计算出来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到其他业务收入,因而税务上,每一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能够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作纳税调整降低解决。乙公司自己挑选机器设备类资产,作能够抵扣的累计折旧为285万(304×3000÷3200)。假如重设财产产生变化,其额度理应作适当调整。

2.假如乙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因为财务会计中对全部重设财产立即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因而需对重设财产不会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金额作纳税调整提升。因为都是选择折旧费或摊销费最少期限短某一类或几种财产做为能够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财产,因此在结论上可以做到如出一辙效果,只不过把它对应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294万余元(104+171+200×304÷3200)作纳税调整提升,能够抵扣的累计折旧已为285万余元(579-294)。

计划方案提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是不断变化国税发[2009]118号文件政策优惠前提下公布的,是一个衔接属性的现行政策。因为重设财产税前工资能够记提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在工作原理上有等额本息的,只不过是在记提和摊销费的时间也、每一年额度上略有不同,即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公司灵活运用货币时间价值,节约资本成本,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法。税务行政机关理应容许公司从上述二种计划方案自主采用。

除此之外,因为政策性搬迁享有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归属于税收管理的办理备案新项目,因而企业为享有政策性搬迁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除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标准进行备案管理之外,还应该对于整个拆迁新项目(包含拆迁收益、拆迁开支、重设财产按发生时间、具体内容、额度、记帐凭证等)创建管理台账。与此同时,公司须对每一个重设财产创建明细分类账册,包含序号、名字、企业、规格型号、购入时长、做账时长、会计记账凭证、获取折旧费、摊销费用和财产变化纪录,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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