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基本建设工程挂靠四大税务风险,风险防控与隔离机制应尽早创建
2022-08-25 16:48
创刊词:工程建设在分包、工程分包环节中,我国禁止没有资质个人的和单位使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但在实践中,这类违反规定挂证的现行标准层出不穷。因为挂靠人是是资格的本人、公司,挂证有资质工程建筑开发企业,以被挂证方的为名对外开放开拓市场,亦以被挂证方的为名对外开放接受和开票。但是,被挂证方对挂证方的具体工程项目与主题活动,缺少有效的管控,针对发票的真实有效,亦欠缺审查,致使被挂证层面临涉税风险,比如获得的发票被认定虚开发票,或是垫款的税金难以追索。文中融合最近的司法判决,对被挂靠人风险给予汇总。
一、工程建设违反规定挂证引起税务风险集中化暴发
(一)挂靠协议承诺未知,虚开发票风险性由被挂证方担负
实例:《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勾某以中亿制作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使用时亿制作公司(招标方)资质证书,从业中亿制作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之内经营范围。其承揽合同一年一签。2015年12月,郑某、勾某与立亿制作公司续期了承包协议,期为一年,2016年12月合同期满。2017年8月22日,郑某、勾某与立亿制作公司续期了承包协议。
就在那承揽合同续签的空档期,2017年1月20日,武汉市盛通企业向中亿制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后该18份单据被认定虚开发票,中亿制作公司补缴了相对应税金和税款滞纳金总共1,249,280.68元。后查清,该税票是郑某、勾某向中亿制作公司所提供的。
中亿制作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严格某、勾某赔付相对应税金、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一审法院觉得,案涉18份单据出具期为2017年1月20日,从时间上看第三方武汉市盛通企业出具该单据时,彼此间的合同关系早已停止,且彼此在相关合同书之中未就“提供虚假单据对企业经济损失”等违约行为开展明确约定。因而驳回了中亿制作公司的需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被挂证方没法对外开放开票,挂证方承担责任
1、实例:《李某、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新40民终909号】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0日,广华公司与新瑞州陶瓷厂家签署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由广华企业修建新瑞州陶瓷厂家的工程项目。2013年9月20日(即同一天),新瑞州陶瓷厂家做为甲方与乙方王某签订对应的《施工协议》,此案涉新项目事实上由王某个体承包。但是由于王某没有资质,2013年10月29日,与广华企业再行签订一份协议书,最后构成了王某以广华企业工程项目经理名义具体修建案涉工程项目的结论。
后新瑞州瓷器公司拖欠王某的工程账款。王某上诉到一审法院。新瑞州陶瓷厂家上诉规定王某及广华企业向其出具相对应的发票。
一审法院就给予税票难题,觉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业建筑行业劳务公司的单位和个人在扣除应纳税额工程项目结算款时,应开票。王某修建新瑞州瓷器公司厂房基础工程和附属工程,扣除发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理应依法依规给予工程建设税票,执行纳税时间。王某做为普通合伙人,依规不具备出具工程建设发票的水平,作为其工程承包的挂靠公司,广华企业就会有因其公司名义帮助李建华向新瑞州陶瓷厂家给予(出具)发票的责任。新瑞州陶瓷厂家要求李建华出具工程建设税票,然后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创立,予以支持。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实例:《刘建军、辽宁润茜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终808号】
基本案情:2014年,润茜公司与荣信企业签署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荣信企业承揽案涉新项目。该工程由李某具体修建。2014年该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2017年1月3日,润茜企业直接和李某清算,未取得税票。润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李某、荣信企业马上向我公司提供工程进度款的补税税票。
一审法院觉得,润茜企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附随义务,荣信企业承担交货补税发票的法律义务。刘建军做为实际施工人,其对外开放以荣信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进行施工,以荣信公司名义缴纳税费,荣信企业需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进行该项目的合理合法开税票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被挂证方并未具体交税,不可事先扣减税金
1、《黄某某、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11民终967号】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1日,茂天企业招标案涉新项目,将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授权委托茂天企业江**子公司执行。接着,茂天企业江**子公司以茂天企业名义,与黄某某签署《施工合作协议》,将新项目委托给黄某某承担工程施工,茂天企业(招标方)扣除13%公司管理费。协议签订后,黄某某按照协议约定机构人员进场对土建部分的工程作出了工程施工,于2017年底进行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每日任务并投入使用。后彼此为管理费用的扣除无法清算而引起纠纷,黄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规定茂天企业付款工程建设账款。一审法院一部分支持了黄某某的需求。
二审上诉期内,茂天企业明确提出,黄某某除开理应付款13%的管理费用,也应当依法担负相对应税、费。二审法院认为,有关应缴纳的税金难题,待具体造成后,可再行主张权利。
2、《闫某某、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4007号】
基本案情:闫某某某使用天成公司资质证书,参加某企业分包的宿迁市道路养护应急管理核心工程投标并招标。2010年7月6日,某企业与天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闫某某某挂证天成公司现场施工。后天成公司与闫某某某就工程项目账款、管理费用、税金难题造成异议。
一审期内,闫某某某认为天成公司付款剩下的工程建设账款,天成公司认为也意思闫某某某垫款的相对应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理应延付40万余元税金。一审法院觉得,天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已现实交纳,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终有一别具体发生后再行认为。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
(四)违反规定挂靠协议失效,相对应税金不会受到司法保护
实例:《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
基本案情:朝阳区双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方)与吴某某(承包方)签署《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将案涉新项目具体交到吴某某承担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期内,吴某某以双诚基本建设名义对外开放聘请员工、选购混凝土等建筑装饰材料,托欠了相对应税金、账款。双诚基本建设代吴某某付了相对应账款、税金。双诚基本建设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某给付工程项目服务税、费,和施工管理费用担保金。
一审法院觉得:吴某某与双诚基本建设签署《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实际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吴某某为使用双诚基本建设相关资质、以双诚基本建设为名施工的借用资质合同书,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归属于合同无效。该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及税、费,即上诉人要求施工管理费用担保金及工程项目服务税、费,实际上就是管理费用,但该管理费用是由出借资质违反规定骗取的利益个人行为,归属于违反规定盈利,不会受到司法保护。
(五)总结:工程建设违反规定挂证风险大
在我国《建筑法》明文规定,严禁将工程建设恶意欠薪、违反规定挂证、分尸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施工。《建筑法》第26条规定,严禁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容许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用本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部门理应拥有依法取得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则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
严禁建筑企业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甚至以任何形式用别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容许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用本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换句话说,不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本人,挂证、依靠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违背《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应的合同规定失效。与此同时,挂证个人行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开放举办活动,促使对应的税务风险有被挂靠人担负,针对被挂靠人来讲,其风险性非常高。
二、挂证方以被挂证方为名主题活动,被挂证方税务风险知几何图形?
(一)挂证方虚开增值税票,被挂证层面临行政许可
挂证方因为一般系无资格的个人和企业,其不可以单独对外开放开展经营活动,因而须借被挂证方之为名对外开放举办活动,挂证即为工程项目给予对应的劳务公司、扣除对应的工程建设账款,也须根据被挂证方建设工程企业名义进行。相对应的,对应的开票、接纳,也须根据被挂证方。一旦被挂证方欠缺对应的核查、监管,接受到虚开发票的发票,或是对外开放虚开发票了税票,那样就会面临税务惩罚、追讨税收滞纳金,立即对应的税金、处罚、税款滞纳金能够追索,也面临公司税务资质证书降低、个人征信降低风险。
(二)挂靠协议承诺未知,被挂证方没法追索税金
税收法律以实际产生为基本准则。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公司具体收入,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具体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的举动。因而,根据经济实质的角度,即便实施了违反规定挂证的举动,对应的税金也应当由挂证人担负,毕竟是挂靠人具体组织开展了工程施工主题活动,扣除了工程项目账款。可是,因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开放进行工程施工主题活动,导致了税收法律点评时法律法规外型与其说经济实质不一致的状况,在这种情形下,税务行政机关很有可能疏忽研究的交易经济实质,而是直接依照法律法规外型征缴被挂靠人的税金。
但是,即使被挂靠人代为支付了相对应税金,还可以向挂靠人认为追索,由挂靠人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税金。在实务中这类追索一般可以获得司法部门的肯定,觉得这是挂靠人、被挂靠人中间,因挂靠关系所形成的法律责任,在挂靠关系内部结构可获得追索。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佘宝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4238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被挂靠人建设工程企业因涉案人员新项目承担的补缴税款、税务处罚,归属于建设工程企业做为被挂靠人对外开放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则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对挂靠人履行追偿权。
但是,因为缺乏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风险性。
1、存有人民法院否定追索税金的情况
比如以上《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案中,法院以合同规定失效,不会受到司法保护借口,驳回了被挂靠人追索相对应税金请求。
2、协议书对税金承诺未知造成无法追索
比如《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案中,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没及时续签,与此同时并未对税金给予承诺,所以被挂靠人对外开放承担的税金、处罚和税款滞纳金,不可以认为追索。
(三)被挂靠人具体收取的税金才可以追索,不可以事先扣减
因为挂证方须以被挂靠方的为名举办活动,在此类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方式外型看来,在所有工程建设当中承担相对应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金的交纳义务的,系被挂证方建设工程企业。
从经济实质看来,本质提供劳务、扣除账款的,实际上系挂证方本人或是企业,挂证方可应该是税赋的责任者。被挂证方并不切实际参加劳务公司之给予,都没有对应的所得的,其仅仅扣除一定比例的挂靠价格(管理费用),金额不是很大。因而,被挂证方是挂证方往往会在对应的《挂靠协议》中承诺,被挂证放在付给挂证方工程建设账款时,会扣减对应的税金。
但是,项目完工之际,很有可能对应的税金并没有具体产生,被挂靠人也未付款。这时,挂靠人提起诉讼被挂靠人付款对应的工程建设账款,被挂靠人认为收取的工程建设账款必须事先扣减相对应税金,确无法得到人民法院适用。人民法院一般确定,仅有被挂靠人具体收取的税金才可以再行追索。由此,被挂靠人维护自己利益存有时长、高效率里的损害。
(四)被挂靠人承担委托对外开放开票的法律责任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产生应纳税额销售行为,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接纳劳务公司、付款工程建设账款的一方,有权利索取相对应的发票。可是,具体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是不具备资格的本人和单位,其乃至也难以对外开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有向被挂靠人索要税票。被挂靠人担负出具相对应发票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建设税收合规管理与风险应对“四大法宝”
(一)提升合规建设,回绝恶意欠薪、挂证
现阶段,在我国禁止无资格的个人和企业以挂证等方式,使用有资质企业为名,进行建设施工主题活动。假如建设工程企业违反规定挂证、工程分包,依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其签署的相对应协议书、合同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相应权益难以获得司法保护,公司蒙受损失。
(二)依规履行追偿权,积极主动维护保养企业利益
如果公司确实有挂证的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6条的规定,彼此仍然可以参考合同或协议约定,依照彼此各自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就实务中看来,建设工程企业委托具体交纳和付款的税金,因挂靠人的错误造成虚开增值税票承担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建设工程企业依旧可以认为规定挂靠人因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立协议约定,立即续签推迟
建设工程企业做为被挂证方,如欲向挂证方认为承担责任,须以彼此产生挂靠关系为载体。假如合同期限早已期满,又无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其挂靠关系实际性持续,则建设工程企业做为被挂证方,担负输了官司风险。
除此之外,对被挂证方代挂靠方垫款的账款、收取的税金,如何分配、如何支付等诸多问题,也应在协议中确立做出承诺。
(四)提升审批管控,防止虚开增值税票
即使被挂证方可向挂证方认为承担责任,可是,一旦被挂证方因虚开发票等义务被税务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降低税务资信评级等,对被挂证方来讲,也存在着不良的影响。因而,被挂证一方要加强对挂名方工程施工主题活动的监管、管控、监管,掌控其上下游供应商,防止深陷虚开发票风险性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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