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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企业营业税四个税务安全风险

2022-08-25 16:48

现阶段恰逢全国各地夏粮回收高峰时段,许多粮食企业已经如火如荼进行粮食收储业务流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发布,截止到8月10日,主产地各种粮食企业总计回收麦子4624万吨级,回收进展已经过了七成。小编发觉,由于需求量的持续上升,一些粮食企业需要解决的涉税事项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生产加工、仓储和营销过程中,一些细节难题很值得注意。

安全风险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不合规

◎经典案例◎

A公司为粮食加工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A企业出具的一部分收购发票资料填写不完整,涉及到进项税10万余元,已申报抵税。

◎风险评估◎

粮食企业产生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流程,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面实施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出具含有“回收”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展进项税的计算抵扣。依据所得税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经营者购进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令税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与此同时,发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要求,开票理应按照所规定的期限、次序、频道,所有发票联一次性属实出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A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不规范,对应的进项税应不可抵税。后面企业因已无法与农民建立联系,没法填补有关信息并重新开票,早已抵扣的税金,需作进项税转出解决。

安全风险二:获得应纳税额补助未纳税申报

◎经典案例◎

B公司为粮食收储公司。税务工作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B企业2021年为政府部门给予粮食仓储服务项目,并依据存储吨位和有关补贴标准,从行政机关取得相应的粮食作物管理费。B企业觉得,该收益为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

◎风险评估◎

对粮食收储企业而言,从政府机构所取得的粮食作物管理费,归属于财政补贴收入的范围。有一些经营者觉得,财政补贴收入不必测算缴纳增值税。可是,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撤销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验证确定限期等企业增值税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要求,经营者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说销售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收入或是总数立即挂钩的,应按规定测算缴纳增值税。

B企业所取得的粮食作物管理费,依照存储吨位和有关补贴标准测算,归属于与总数“立即挂勾”的情况,应当按照给予“仓储租赁”,测算缴纳增值税。

安全风险三:对外开放免费贷款不确认收入

◎经典案例◎

C企业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C企业2021年期终有一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X企业往来款项,额度300万余元。经了解,X企业同是粮食加工企业,因资金不足,从C企业免费贷款用以收购粮食。C公司将贷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学科后,未做别的税务解决,存有少计销项税风险。

◎风险评估◎

粮食企业将已有闲置资金发放给同行业应用,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一些企业误以为,并没有扣除贷款利息,也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除用以公益慈善甚至以广大群众为对象外,企业或是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帮助,视同销售服务项目。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公司间资金免费借款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测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性情况。《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养老院增值税免税等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20号)和《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6号)要求,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集团公司内企业(含集团公司)中间资金免费借款个人行为,增值税免税。可是,C公司与X企业不属于集团公司内企业,彼此资金免费借款个人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换句话说,C企业免费给予贷款,应按照“贷款业务”测算缴纳增值税。

安全风险四:违反规定抵扣进项税

◎经典案例◎

D公司为粮食作物商贸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D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分类账中,有一笔与Y企业的往来款项,额度200万余元。经税务工作人员掌握,Y企业同是粮食作物商贸企业。D公司因资金不足,从Y企业处获得贷款用以收购粮食。Y企业扣除贷款利息后,向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获得税票用以抵扣进项税,存有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性。

◎风险评估◎

粮食企业向同行业借入资金,并计提利息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一些粮食企业误以为,产生贷款利息费用,只需获得了税票,对应的进项税就能从销项税额中抵税——这其实是对现行政策掌握有误。

依据税务〔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购入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业务、餐饮经营、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换句话说,D公司获得Y企业贷款业务,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相对应的进项税应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D公司需作进项税转出解决。

原文章标题:粮食企业:把握政策要求,标准企业增值税解决

由来:我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19日版次:07 创作者:崔大棚 宋歌(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延寿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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