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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风险基金所得税能否抵扣

2022-08-26 16:18

证交所风险基金所得税能否抵扣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金融行业风险准备金开支所得税抵扣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11号*9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深圳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相关规定,按证交所买卖扣除经手费的20%、VIP服务年费的10%提取证交所风险基金,在各个基金净资产不得超过10亿人民币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什么风险准备金能够抵扣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金融行业风险准备金开支所得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33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止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行业依照下列要求提取证券基金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类风险准备金,能够抵扣:

"一、证券基金风险准备金

(一)证交所风险基金.

上海市、深圳交易所按证交所买卖扣除经手费的20%、VIP服务年费的10%提取证交所风险基金,在各个基金净资产不得超过10亿人民币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证劵结算风险股票基金.

1.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隶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经营收入的20%提取证劵结算风险股票基金,在各个基金净资产不得超过30亿人民币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证劵公司做为清算VIP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一定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一定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一定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一定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量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渐交纳的证劵结算风险股票基金,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证券投资者维护股票基金.

1.上海市、深圳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各自做到要求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交纳的证券投资者维护股票基金,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证劵公司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0.5%~5%交纳的证券投资者维护股票基金,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期货交易类风险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公司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交所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各自按向用户扣除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做到相关规定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

证券公司以其支付的交易费用收益减掉应对期货交易交易所手续费后净利润的5%提取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期货交易投资人保障基金.

1.上海期交所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按照其向证券公司VIP支付的交易费用的3%交纳的期货交易投资人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金额做到相关规定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证券公司以其支付的交易费用中依照代理商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至一定分之十比例交纳的期货交易投资人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金额做到相关规定的额度内,准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开支所得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48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车险公司依照下列要求交纳或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等,准许抵扣:

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风险管理师或出示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明确金额获取.

⑵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警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已发生未报警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和赔付花费风险准备金.已发生已报警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按不超过本期早已所提出的保险赔款或是给付数额的100%获取;已发生未报警未决赔款风险准备金按不得超过当初具体赔偿款支出额的8%获取.

3.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相关风险准备金抵扣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62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止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依照下列要求提取贷款担保赔付提前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许抵扣:

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按照不得超过当初年底连带担保责任账户余额1%比例记提贷款担保赔付提前准备,允许在所得税抵扣.

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按照不得超过当初评估费收益50%比例记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所得税抵扣,并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账户余额变为本期收益.

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所发生的偿还损害,应先后抵减已经在抵扣的贷款担保赔付提前准备与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不够抵减一部分据确实所得税抵扣.

4.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所得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6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止2010年12月31日止,国有银行、银行业、代理记账公司和城镇农村信用社等国容许从业信贷业务金融的企业按照下列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准许抵扣:

准许获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财产主要包括:(一)借款(含质押、质押贷款、贷款担保等借款);(二)储蓄卡透现、汇兑、个人信用垫付(含银行汇票垫付、信用证垫付、贷款担保垫付等)、进出口押汇、同行业拆掉等多项具备借款特点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机构过桥贷款并承担对外开放还贷责任的国外贷款,包含国际金融公司借款、国外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金融机构不附条件借款和外国政府部门混合贷款等财产.

金融机构准许当初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方法如下所示:准许当初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底准许获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资产余额×1%-截止上年底已经在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账户余额.

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的金额若为负值,理应相对应调减当初应纳税额.

5.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保险公司获取农牧业巨灾风险风险准备金所得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110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止2010年12月31日止,车险公司依照下列要求计提的巨灾风险风险准备金,准许抵扣:

按不得超过补助保险险种当初保费25%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风险准备金,准许在所得税前按实扣减.实际计算公式为:年度扣减的巨灾风险风险准备金=年度保费×25%一上一年度已经在抵扣的巨灾风险风险准备金估价入库账户余额.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的金额若为负值,应调减当初应纳税额.

6.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金融公司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99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止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机构依照下列要求提取贷款损失重点风险准备金,准许抵扣: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五级分类类借款,计提比例为25%;

(三)疑似类借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害类借款,计提比例为100%.

风险准备金是经营者所得税申报表时的重要纳税调整新项目,经营者需要关注国务院令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针对没经核定的风险准备金开支,且不合乎国务院令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可是领域财务制度容许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损失、风险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开支应及时纠正,以绕开不必要税务风险.

现阶段除上述6类风险准备金外,别的各种资产减值损失、风险准备均不得抵扣.

证交所风险基金所得税能否抵扣?因为证交所风险基金归属于投资性质的,公司所得税的计算跟扣减牵涉到许多内容.对此其中还有不懂的地方,何不立即网上咨询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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