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务处理和抵扣怎样处理
2022-08-31 16:57
会计账务处理和抵扣怎样处理
一、员工薪酬账务处理
界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财务会计〔2006〕3号)的概念,员工薪酬,指公司为了获得员工提供服务的而提供各种各样方式的酬劳以及其它有关开支。包含员工工资、奖励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福利费,医保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消除与员工的劳务关系赋予的赔偿,别的与得到员工提供服务的有关的开支等。股份支付是属于员工薪酬范畴,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标准。
账务处理:确定应对员工薪酬一般分为货币性员工薪酬与非货币性员工薪酬。其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1.货币性员工薪酬账务处理
借:产品成本/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在建项目/研发费用/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等
贷:应对员工薪酬——薪水(员工福利/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雇福利/股份支付等)
账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借贷方确认为“应对员工薪酬”债务,借贷方依据员工提供劳务的获益目标计入相对应成本费用科目。
2.非货币性员工薪酬账务处理
借: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
期间费用
贷:应对员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对员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营业成本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产品
账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因其自产自销商品做为非贷币、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根据盈利目标,按该产品的投资性房地产,记入有关资产成本或损益类,与此同时确认为应对员工薪酬。
二、薪水、薪酬抵扣
界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范,公司所发生的有效薪水、薪酬开支,准许扣减。其第二款将薪水、薪酬界定为,公司每一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工资、薪酬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进一步明确,有效薪水、薪酬,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或相关监督机构制定的薪水、薪酬制度具体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解决:依照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以上薪水、薪酬应该是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开支,容许抵扣。
财务会计与税务解决必须配合的是欠薪难题,财务会计上已经依照成本计算标准展开了相对应薪水费用归集分派计算,而税款中对未具体发放薪水则不可抵扣。
薪水、薪酬抵扣与账务处理怎样融洽
依照15号公告,对于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并具体在会计处理上已确认薪水、薪酬开支,凡并没有超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所规定的抵扣范围和标准化的,可根据企业具体账务处理确认的开支金额在企业所得抵扣。举例子如下所示:
某公司2012年12月付款生产制造员工工资100万余元,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余元,在建项目人员工资8万余元,行政部门管理员员工资18万余元,公会人员工资2万余元,另付款退休职工退休金5万余元,付款员工困难补助1万余元,垫款治疗费5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展开了有关会计账务处理。因为资金短缺,在2013年1月派发上月薪时,生产线人员工资还有40万余元未派发,别的均派发结束。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1.确定应对员工薪酬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产品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000000
产品成本 100000
期间费用 250000
在建项目 80000
贷:应对员工薪酬——薪水 1430000。
2.发工资
(1)获取现钱
借:货币资金 1015000
贷:存款 1015000。
(2)具体派发
借:应对员工薪酬——薪水 1005000
贷:货币资金 1005000。
(3)代缴账款
借:应对员工薪酬——薪水25000
应对员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
贷:货币资金 10000
其他应付款——垫款治疗费 5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税 20000。
3.获取三项经费预算
借:产品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85000
产品成本 18500
期间费用 46250
在建项目 14800
贷:应对员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200
应对员工薪酬——工会经费 28600
应对员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35750。
假定三项经费预算都已具体产生,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应对员工薪酬年尾账户余额40万余元需作纳税调增解决,补交所得税10万余元(40×25%)。可是,有些税务行政机关要求对上述应对而没付职工薪酬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不想做纳税调整解决,反而是依照公司具体账务处理确认的开支在企业所得抵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地负责人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融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薪水应该以货币形式分月付给员工自己,不能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相关规定,对托欠员工工资依照15号公告拟采用下列处理办法:
一是派发规格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以上例中12月薪水在第二年1月派发,则不予以调节,依照财务会计规格确定开支。
二是有任何理由的短暂性托欠。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以下情形归属于有正规依据:(1)用人公司碰到不是人力所能抗拒的洪涝灾害、战事等因素,没法准时支付工资;(2)用人公司是因为生产制造经营困难、周转资金受影响,在征求本单位工会批准后,可临时延期支付员工薪水,推迟的时间最多限定可由各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全国各地状况明确。对此种情况下所形成的短暂性托欠在征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批准后能够不作调整,但是必须在服务承诺时间内派发。
三是无端托欠。对无端托欠员工工资则应按照税款要求给予调节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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