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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扣减的广告费用开支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2022-09-14 16:57

上报扣减的广告费用开支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要求,广告宣传就是指产品经营人或是服务供应商承担义务,根据一定的媒体和方式直接和间接地自我介绍所推销产品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的的校园广告。所说广告费用,主要是指通过一些媒体宣传或派发赠送品等形式,激起顾客并对产品或者劳务公司的购买欲,从而达到营销目地所付款费用。业务宣传费主要是指开拓市场宣传活动所付款费用,主要指不通过新媒体传播的宣传性支出,包含公司发放印着企业logo的礼物、纪念物等。在形成标准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下称“《办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申请扣减的广告费用支出费用,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宣传是由经工商局核准的主管机关制作出来的:

第二,已具体缴纳费用,目前已取得相应税票:

第三,根据一定的新媒体传播。

仅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企业支付费用才可以做为推广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相同同时符合要求的广告费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解决,不可以其以广告费用的方式在抵扣。

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以前,在我国针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的抵扣政策存在一定差别。《办法》要求,经营者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含不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性支出),在不得超过市场销售(运营)收益5‰范围之内按实扣减,超出一部分不可扣减。针对广告费用的获取,2008年前,外资公司广告费用一律100%抵扣;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别不同的情况明确了2%、8%、25%和100%的税前扣除占比,与此同时要求独特商品等特殊公司不可扣减广告宣传开支。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司所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15%的那一部分,准许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也就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未制订新规以前,不管内资或是外资公司所发生的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报扣减的广告费用开支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看了上边的文章内容,想必大家广告费用开支有了更多了解,之后在工作上能够更好的应用广告费用专业知识开展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合理合法缴纳税费。如果有要想咨询的难题,热烈欢迎到官方网站,联络他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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