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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所得税筹划几个经典案例

2022-09-28 17:48

所得税筹划几个经典案例

有关原料进项税的税款筹划计划方案

企业直接收购原料——木料无法获得进项税,或是只有获得极少的进项税,能否直接收购木材?是因为木料和木材归属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木料不属初级农产品范畴,而木材归属于初级农产品。

按相关增值税要求,经营者购入农业生产者制造的初级农产品,可按照回收额度13%测算抵扣进项税。因此,集团公司更改回收方式,去当地农民手上购置木材,随后生产加工木料。经详尽计算,转变采购工作流程后,当初可减少企业增值税120万余元。

综合性商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筹划计划方案

供应商采购的木材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为《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以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开发利用商品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148号)所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性。企业生产制造的木胶合板,是否为税务[2009]148号所规定的开发利用商品,亦尚需评定。

假如归属于所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类型和所规定的开发利用商品,享有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报请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现场观察精确测量,并出具有关检验报告。在我国实行开发利用商品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企业适度享受出口退税80%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是,如果对于人造板材开展生产加工生产制造家具销售,因家俱没有在税务[2009]148号所规定的开发利用商品之中,无法享受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而,一般建议企业分拆家俱业务流程,开设独立法人的家具制造厂。那样,适用于生产加工生产制造的家具人造板材收益也能够享受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一:田园风光企业是一家有着甲、乙俩家分公司的企业集团,2009年企业总部实现利润4000万余元,其子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余元,子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余元,该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剖析] 将甲、乙开设为子公司,则其企业集团在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 700 500)×25%=1300(万余元)。假如以上甲、乙两家企业换为分公司,该企业集团在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都是1300万余元。

案例一:甲企业是建在地区的一个科研开发公司,在2009年度所发生的转让技术业务流程如下所示:

向乙企业转让一项技术性,额度700万余元,出让合同款当初所有接到。A公司在2009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700-500)×25%×50%=25万余元。

筹划计划方案:将转让技术收益分2个纳税年度取回,每一年回收利用额都不超出500万余元,两年平均无需缴企业所得税

筹划结论: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余元。

所得税的筹划能够单纯从领域而言,那就太复杂了,如果大家拥有自己领域或者企业现在有这一块的实际情况,能直接资询,给予这篇文章所得税筹划几个经典案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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